GB 50016-2014 (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总则
- 第 1.0.1 条为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酒店建筑)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火药、炸药等特殊建筑。
- 第 1.0.3 条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针对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等因素,采取综合措施。
- 第 1.0.4 条建筑防火设计应满足安全疏散、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基本要求,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 第 1.0.5 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含酒店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更严格的规定,并应设置避难层(间)。
- 第 1.0.6 条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 第 2.1.2 条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及其他民用建筑(酒店建筑属于其他民用建筑,适用此定义)。
- 第 2.1.3 条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酒店裙房需按此界定防火分区和疏散要求)。
- 第 2.1.4 条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酒店建筑不适用此术语,但需注意与住宅合建时的区分)。
- 第 2.1.10 条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酒店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高层2500㎡,单多层5000㎡,设自动灭火系统可加倍)。
- 第 2.1.14 条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酒店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 第 2.1.17 条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酒店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应设封闭楼梯间)。
- 第 2.1.19 条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酒店建筑高度大于100m应设避难层,第一个避难层距地面高度不大于50m)。
厂房和仓库
- 第 3.1.2 条同一座厂房或仓库内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确需贴邻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分隔,且…
- 第 3.2.2 条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 第 3.3.1 条除甲类厂房外,厂房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采用防火卷帘替代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的规定。
- 第 3.7.2 条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²,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 第 3.8.2 条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
- 第 4.2.1 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甲、乙类液体储罐与高层民用建筑(含酒店)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不应小于40m;丙类液体储罐与高层民用建筑不应小于40m,与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 第 4.2.2 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且每组储罐的总容量:甲、乙类液体储罐不应大于1000m³,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大于2000m³。
- 第 4.3.1 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固定顶储罐(甲、乙类液体)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直径的0.6倍,浮顶储罐或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0.4倍;当储罐直径小于20m时,可采用不小于10m(甲、乙类)或8m(丙类)。
- 第 4.3.2 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与甲、乙、丙类液体装卸管线的防火间距:与甲、乙类液体装卸管(鹤管)不应小于15m,与丙类液体装卸管不应小于10m。
- 第 4.4.1 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设置:防火堤内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储罐组内最大储罐的容量;防火堤高度应为1.0m~2.2m,且应比堤内储罐基础顶面高出0.2m以上。
- 第 4.4.2 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储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强度:固定顶储罐(甲、乙类液体)不应小于2.5L/min·m²,浮顶储罐不应小于2.0L/min·m²;冷却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4h。
- 第 4.2.1 条(注:酒店建筑适用条款:中甲、乙类液体储罐与高层酒店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丙类液体储罐与高层酒店建筑不应小于40m。)
民用建筑
- 第 5.1.1 条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单、多层和高层两类。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分为一类和二类。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m;公共建筑高度大于…
- 第 5.5.12 条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 第 5.5.17 条公共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下表规定: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高层旅馆(酒店)为3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高层旅馆为15m。
- 第 5.5.21 条公共建筑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高层旅馆(酒店)建筑中,客房部分疏散人数按每间客房2人计算;其他部分按每层建筑面积乘以人员密度计…
- 第 5.5.23 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 第 6.2.5 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酒店建筑中…
- 第 8.3.3 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
建筑构造
- 第 5.1.1 条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疏散和灭火难度等分为单、多层和高层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分为一类和二类。酒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酒店为一类高层民…
- 第 5.1.2 条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主要构件(如承重墙、楼梯间墙、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等)均应为不燃性材料,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承重墙)、2.00h(楼梯间墙)、1.00h(疏散走道两侧隔墙…
- 第 5.1.3 条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酒店建筑…
- 第 5.5.8 条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酒店建筑(作为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 第 5.5.17 条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其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酒店客房等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
- 第 5.5.21 条公共建筑内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高层酒店建筑内,每个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酒店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且每个安全出口的总宽…
消防车道
- 第 7.1.1 条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 第 7.1.2 条高层民用建筑(含高层酒店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 第 7.1.8 条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普通消防车9m,登高消防车12m,特种消防车16m 20m);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
消防设施
- 第 8.1.2 条高层民用建筑(含酒店)应设置消防电梯;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含酒店)消防电梯数量不应少于2台,且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台;消防电梯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行驶速度从首层至顶层不应超过60s。
- 第 8.2.1 条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及其他民用建筑(含酒店);高层公共建筑(含酒店)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100mm,消火栓间距不应大…
- 第 8.3.3 条除规范另有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含酒店)及其地下、半地下室;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水强度不应小于6L/min·m²(中危险级Ⅰ级),作用…
- 第 8.4.1 条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含酒店);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或多层公共建筑(含酒店)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第 8.5.2 条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高层公共建筑(含酒店)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含酒店客房);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排烟量应按防烟分区面积不小于6…
电气
- 第 10.1.2 条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含酒店)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 第 10.1.8 条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需求,明敷时(含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 第 10.3.1 条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含酒店)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置疏散照明,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人员密集场所(如酒店大堂)不应低于3.0lx,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应低于5.…
- 第 10.3.5 条公共建筑(含酒店)的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 第 第10.1.2条 条(注:、10.3.1条、10.3.5条直接适用于酒店建筑。)
防烟排烟
- 第 8.2.1 条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旅馆建筑(酒店建筑适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第 8.3.1 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含酒店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含酒店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
- 第 8.4.1 条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庭;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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