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16-2014 (2018年版) 第5.5.23条
|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²计算。
|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²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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