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16-2014 (2018年版) 第4.4.2条
|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储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强度:固定顶储罐(甲、乙类液体)不应小于2.5L/min·m²,浮顶储罐不应小于2.0L/min·m²;冷却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4h。
|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储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强度:固定顶储罐(甲、乙类液体)不应小于2.5L/min·m²,浮顶储罐不应小于2.0L/min·m²;冷却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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