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16-2014 (2018年版) 第3.3.1条
| 除甲类厂房外,厂房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采用防火卷帘替代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的规定。
| 除甲类厂房外,厂房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采用防火卷帘替代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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