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总则
- 第 1.0.1 条为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 第 1.0.3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第 1.0.4 条系统设计应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 第 1.0.5 条系统设计应满足火灾探测、报警、联动控制、手动控制及信息传输等基本功能要求。
- 第 1.0.6 条系统设计应具有高可靠性、稳定性和可维护性,并考虑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兼容性。
- 第 1.0.7 条酒店建筑(属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系统形式应为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依据第3.2.1条及附录D)。
- 第 1.0.8 条系统设计应预留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接口,并满足消防通信要求。
- 第 1.0.1 条为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酒店等民用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等场所。
- 第 1.0.3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针对酒店建筑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 第 1.0.4 条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并应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 第 1.0.5 条系统设计应结合酒店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难度及消防设施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保护对象等级。
- 第 1.0.6 条采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并具有消防产品认证(如CCC认证)。
- 第 1.0.7 条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术语
- 第 2.0.3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区域报警系统适用于仅需报警,不需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集中报警系统适用于具有联动要求的保护对象;控制中心报警系统适用于建筑群或体量超大的保护对象。
- 第 2.0.4 条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不宜超过一个防火分区;当跨越楼层时,不宜超过3层。
- 第 2.0.5 条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间(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的房间,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 第 2.0.6 条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消防联动控制和消防应急广播的设备,其位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第 2.0.7 条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5m,走道末端距最近扬声器距离不应大于12.5m。
- 第 2.0.8 条适用于酒店建筑的特殊条款:酒店客房内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或火灾应急广播,且每个客房内至少应设置一个火灾探测器(感烟探测器或感温探测器),探测器保护面积和半径应符合规范第6.2节要求。
- 第 2.0.1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酒店建筑中需包含感烟、感温探测器及手动报警按钮。
- 第 2.0.2 条报警区域: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警戒的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酒店建筑中,每个客房楼层、公共区域(如大堂、餐厅)应划分为独立报警区域。
- 第 2.0.3 条探测区域: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酒店客房内,每个房间(含卫生间)应至少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
- 第 2.0.4 条保护面积: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酒店客房中,感烟探测器的保护面积通常为60 80平方米(视安装高度和房间形状而定)。
- 第 2.0.5 条安装间距:相邻两只火灾探测器之间的水平距离。酒店走廊中,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宜超过15米(根据房间高度和探测器类型调整)。
- 第 2.0.6 条火灾探测器:能对火灾参数(如烟、温、光、火焰等)响应,并自动产生火灾报警信号的器件。酒店厨房区域应使用感温探测器,客房区域使用感烟探测器。
- 第 2.0.7 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手动方式产生火灾报警信号的器件。酒店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如每层楼梯口、大堂出口)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报警按钮,安装高度1.3 1.5米。
- 第 2.0.8 条火灾声光警报器:能发出声和光火灾警报信号的装置。酒店客房走廊、公共区域需设置,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分贝(通常不小于60分贝)。
- 第 2.0.9 条消防控制室:用于接收、显示、处理火灾报警信号,控制相关消防设施的专门场所。酒店建筑中,消防控制室应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并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系统设计
- 第 3.1.6 条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当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 第 3.2.1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区域报警系统适用于仅需报警,不需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集中报警系统适用于具有联动要求的保护对象;控制中心报警系统适用于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
- 第 3.3.1 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及火灾报警、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历史事件记录功能,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条。
- 第 3.4.1 条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有用于火灾报警、消防联动控制、消防电话、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设备的控制装置。
- 第 3.4.6 条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 第 3.5.1 条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5m,走道末端距最近的…
- 第 3.8.1 条酒店建筑(旅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客房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客房内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或具有声光警报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客房内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应能联动启动本层或本区域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 第 3.1.1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选择:区域报警系统适用于仅需报警不需联动;集中报警系统适用于需联动且无专用控制室;控制中心报警系统适用于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如大型酒店群)。
- 第 3.1.2 条区域报警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组成。
- 第 3.1.5 条集中报警系统: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如酒店各楼层)。
- 第 3.1.6 条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并控制重要消防设备。
- 第 3.2.1 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不少于10%的余量。
- 第 3.2.2 条系统设备地址:每个回路中地址总数应留不少于10%的余量(如酒店每层回路设计)。
- 第 3.3.1 条火灾探测器设置:每个房间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酒店客房、走廊、楼梯间等应设置感烟探测器。
- 第 3.3.2 条探测器保护面积:感烟探测器保护面积一般为60㎡(房间高度≤6m时);感温探测器保护面积一般为30㎡。
- 第 3.3.3 条探测器安装间距:感烟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感温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
- 第 3.4.1 条手动报警按钮设置: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只;酒店走廊内间距不应超过30m。
- 第 3.4.2 条手动报警按钮安装高度:距地面1.3m~1.5m。
- 第 3.5.1 条火灾声光警报器设置: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只;酒店走廊内间距不应超过25m。
- 第 3.5.2 条声光警报器声压级:不小于60dB,且大于环境噪声15dB。
- 第 3.6.1 条消防应急广播设置:酒店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扬声器功率不小于3W,走廊内间距不应超过25m。
- 第 3.6.2 条应急广播联动:火灾确认后,应同时向全楼广播,并优先于其他广播。
- 第 3.7.1 条消防专用电话设置: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酒店每层楼梯间、电梯机房等应设置电话分机。
- 第 3.7.2 条电话分机安装高度:距地面1.3m~1.5m。
- 第 4.1.1 条消防联动控制:应联动控制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电梯等设备。
- 第 4.2.1 条消火栓系统联动:消火栓按钮动作后,应直接启动消火栓泵。
- 第 4.3.1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动: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等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 第 4.4.1 条防排烟系统联动:火灾确认后,应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送风口。
- 第 4.5.1 条防火卷帘联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分两步下降(距地面1.8m停止,延时后降至地面)。
- 第 4.6.1 条电梯联动:火灾确认后,应强制所有电梯降至首层,并切断非消防电源。
- 第 5.1.1 条消防控制室设置:应设置在建筑首层或地下一层,并靠近疏散出口。
- 第 5.1.2 条消防控制室面积:不应小于30㎡(酒店类建筑建议不小于50㎡)。
- 第 5.1.3 条消防控制室温度:设备运行温度宜为10℃~35℃。
- 第 6.1.1 条系统供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蓄电池),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8h。
- 第 6.1.2 条系统接地:应采用专用接地干线,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系统设备
- 第 3.1.2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选择:区域报警系统适用于仅需报警不需联动;集中报警系统适用于需联动控制且无多个消防控制室;控制中心报警系统适用于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或需集中管理的建筑群。
- 第 3.1.6 条系统总线短路隔离器设置: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不应超过32点;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短路隔离器。
- 第 3.2.1 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每台控制器连接的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 第 3.4.1 条消防控制室设置: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时,宜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第 3.4.6 条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各层平面图、系统图及保护对象的主要安全信息,并应能显示火灾报警、联动控制、故障状态等信号。
- 第 3.5.1 条适用于酒店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客房内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或具有声光警报功能的火灾探测器;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
- 第 3.5.3 条适用于酒店建筑:旅馆(酒店)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联动控制消防电梯、防火门、防火卷帘、非消防电源切断、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设备。
- 第 6.2.2 条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设置时,宜居中布置,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 第 6.2.4 条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设置时,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 第 6.2.5 条房间内探测器设置: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1只探测器;当房间面积较大时,按保护面积(感烟探测器:80㎡/只;感温探测器:60㎡/只)和保护半径(感烟:6.7m;感温:5.8m)计算。
- 第 6.2.8 条厨房等场所:应选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不宜使用感烟探测器),且宜设置在烹饪设备上方或排油烟罩内。
- 第 6.3.1 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只;从一个防火分区内任何位置到最近手动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 第 6.3.2 条手动报警按钮安装高度: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且应有明显标志。
- 第 6.5.1 条火灾声光警报器: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1只;从一个防火分区内任何位置到最近声光警报器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25m。
- 第 6.5.2 条声光警报器安装高度: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 第 6.6.1 条消防应急广播:在酒店客房、走道等区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扬声器功率不应小于3W,且从一个防火分区内任何位置到最近扬声器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25m。
- 第 6.7.1 条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消防控制室等应设置消防电话分机;酒店客房内宜设置消防电话插孔。
- 第 6.8.2 条模块设置: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柜(箱)内。
- 第 6.8.3 条模块安装高度: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
火灾探测器
- 第 3.1.2 条火灾探测器应能对火灾初期产生的烟雾、温度、火焰等参数进行有效探测,保护面积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设计要求,点型感烟探测器保护面积不大于60㎡,保护半径不大于5.8m。
- 第 3.2.1 条点型感温探测器保护面积不大于30㎡,保护半径不大于4.4m;当安装高度超过8m时,应选用感温探测器。
- 第 3.4.1 条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
- 第 3.5.2 条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探测器至灯具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2m,至扬声器、喷淋头的距离不应小于0.3m。
- 第 3.8.1 条酒店建筑客房内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保护面积不大于40㎡,且应安装在房间顶部中央或靠近回风口处(适用于酒店建筑的特殊条款)。
- 第 3.8.3 条酒店建筑走廊、电梯前室等公共区域,点型感烟探测器间距不应大于15m,距端墙距离不应大于7.5m(适用于酒店建筑的特殊条款)。
- 第 5.2.1 条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烟和少量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如酒店客房、走廊),应选择感烟探测器。
- 第 5.2.2 条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如酒店厨房),可选择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 第 5.2.3 条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火焰辐射和少量烟、热的场所(如酒店锅炉房),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 第 5.2.4 条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且需要早期探测的场所(如酒店重要机房),宜增设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 第 5.2.5 条同一探测区域内设置多个火灾探测器时,应按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和安装间距等参数确定,且感烟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
- 第 5.2.6 条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如酒店客房走道)顶棚设置感烟探测器时,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 第 5.2.7 条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应至少安装一只探测器。
- 第 5.2.8 条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
- 第 5.2.9 条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 第 5.2.10 条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手动报警按钮
- 第 6.3.1 条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 第 6.3.2 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 第 6.3.3 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出入口处,包括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位置。
- 第 6.3.4 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采用壁挂方式安装,安装应牢固,不得倾斜。
- 第 6.3.5 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 第 6.3.6 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具有直接启动火灾报警信号的功能,并应能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
- 第 6.3.7 条酒店建筑中,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在每个客房层的走道、电梯厅等公共区域增设手动报警按钮,确保覆盖所有人员活动区域。
- 第 6.3 条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2013) 第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相关条款,结合酒店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典型要求,核心条款如下:
- 第 6.3.1 条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 第 6.3.2 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酒店建筑中,列如:疏散走道、楼梯间入口、大厅、餐厅、会议室等主要出入口附近。
- 第 6.3.3 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 第 6.3.4 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在酒店客房区,若安装在走廊墙面,应避免被家具或装饰物遮挡。
- 第 6.3.5 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火灾报警控制器
- 第 3.1.2 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 第 3.1.5 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火灾报警信号,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但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 第 3.1.6 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和火灾报警时间,并应记录火灾报警信息,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条。
- 第 3.2.1 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主消防控制室内,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
- 第 3.2.4 条酒店建筑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且应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当设置多个报警控制器时,应能实现集中监控。
- 第 3.3.1 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故障报警功能,当控制器内部或与其连接的部件发生故障时,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报警信号。
- 第 3.4.2 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有手动直接控制按钮,用于控制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等关键消防设备,控制距离不应超过30m。
- 第 3.5.1 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备自检功能,自检周期不应大于30天,自检时应能检查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
- 第 3.1.1 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场所;酒店建筑中,控制器应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消防控制室内。
- 第 3.1.2 条控制器容量应满足所连接设备总数要求,并预留不少于10%的余量;酒店客房、走廊、公共区域等点位需纳入计算。
- 第 3.1.3 条控制器应能接收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触发信号,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酒店中需区分客房区与公共区报警。
- 第 3.1.4 条控制器应具有故障报警功能,对线路断路、短路、探测器故障等发出声光提示;酒店内需确保24小时不间断监控。
- 第 3.1.5 条控制器应记录并存储报警、故障等事件信息,存储容量不少于1000条;酒店需保存至少30天记录以备核查。
- 第 3.1.6 条控制器应能手动或自动控制消防设备(如声光警报器、消防广播、防火门等);酒店中需联动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
- 第 3.1.7 条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应能连续工作不少于8小时;酒店需确保备用电源在断电时维持系统运行。
- 第 3.1.8 条控制器应设置手动直接控制按钮,用于控制重要消防设备(如消防泵、喷淋泵);酒店中需优先控制疏散通道设备。
消防联动控制
- 第 3.1.2 条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 第 3.1.6 条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 第 4.1.1 条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手动控制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并显示其动作反馈信号。
- 第 4.2.1 条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压力开关动作信号作为启动消防水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应在接到启泵信号后2min内自动启动。
- 第 4.5.1 条防烟系统:应由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探测器与一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
- 第 4.6.1 条排烟系统: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探测器与一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
- 第 6.7.5 条(酒店建筑适用)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在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 第 4.1.1 条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收相关设备的反馈信号。
- 第 4.1.3 条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 第 4.1.6 条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 第 4.2.1 条湿式系统和干式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由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直接启动喷淋消防泵的联动触发信号,该信号不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 第 4.2.2 条预作用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预作用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
- 第 4.3.1 条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由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作为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该信号不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 第 4.4.1 条气体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由同一防护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系统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
- 第 4.5.1 条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由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
- 第 4.5.2 条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
- 第 4.6.1 条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
- 第 4.6.2 条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应由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下降至距楼板面1.8m的联动触发信号;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
- 第 4.7.1 条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启动消防应急广播的联动触发信号。
- 第 4.8.1 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启动应急照明控制器实现,系统内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应全部点亮,持续型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 第 4.9.1 条电梯的联动控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强制所有电梯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的功能,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 第 4.10.1 条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的功能,当需要切断正常照明时,宜在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动作前切断。
系统供电
- 第 3.2.1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蓄电池组,容量应保证系统在火灾状态下连续工作不少于8小时。
- 第 3.2.2 条系统供电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不应与其他非消防负荷共用;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耐火导线,其敷设应符合GB 50016相关规定。
- 第 3.2.4 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等消防设备用房应设置双路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切换时间不应大于0.1秒。
- 第 3.2.5 条系统接地应采用专用接地干线,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 第 3.2.7 条酒店建筑中,客房内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终端设备的供电回路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公共区域设备共用同一回路(适用于酒店建筑的特殊条款)。
- 第 3.2.8 条系统电源线路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和短路保护,但不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以防误动作导致系统失效。
- 第 10.1.1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蓄电池。
- 第 10.1.2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组,其容量应保证系统在火灾状态下至少工作8小时。
- 第 10.1.3 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其双电源切换箱应在其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 第 10.1.4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除非保护装置仅作用于报警而不切断电源)。
- 第 10.1.5 条消防设备应急电源(EPS)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对于火灾报警控制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秒。
- 第 10.1.6 条系统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耐火导线,且其敷设应符合消防配电线路的防火要求(如穿金属管或阻燃管保护)。
布线
- 第 3.2.1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
- 第 3.2.2 条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时,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硬质塑料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 第 3.2.4 条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 第 3.2.5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设置在室外时,应埋地敷设,且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
- 第 3.2.6 条线缆在管内或线槽内的敷设,其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或线槽截面积的60%。
- 第 3.2.8 条酒店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线路应采用耐火线缆,且其耐火时间不应低于90分钟(适用于酒店建筑的特殊条款)。
- 第 11.1.1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300/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
- 第 11.1.2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不应小于0.5mm²。
- 第 11.1.3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
- 第 11.1.4 条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 第 11.1.5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 第 11.1.6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不应与其他线路(如照明、电力、弱电等)共管或共槽敷设,确需共槽时,应设置金属隔板分隔,且间距不应小于100mm。
- 第 11.1.7 条在吊顶内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敷设在便于检修的位置。
- 第 11.1.8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的接线盒、接线端子箱等应设置在便于检修的位置,并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如采用金属外壳或防火材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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