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16-2013 第11.1.3条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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