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总则
- 第 1.1 条本标准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4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5000kg。酒店建筑中常见电梯参数需在此范围内。
- 第 1.2 条电梯应设计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安全运行,包括乘客电梯(酒店常用)和载货电梯,但不得用于人员运输的货梯除外。
- 第 1.3 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检验应符合本标准,酒店电梯需满足所有相关安全要求,如紧急操作、门锁装置等。
- 第 1.4 条本标准不适用于液压电梯、杂物电梯等,酒店建筑中若使用此类电梯需参照其他标准。
- 第 1.5 条引用标准包括GB/T 7024(电梯术语)、GB 8903(电梯用钢丝绳)等,酒店电梯设计需遵循这些配套标准。
术语
- 第 3.1 条轿厢 :用于运载乘客或货物的电梯部件。酒店建筑中,轿厢尺寸需满足乘客流量及行李运输需求,但本标准未规定具体尺寸,需结合其他规范。
- 第 3.2 条层站 :电梯在建筑物内停靠的楼层。酒店层站数量需根据建筑层数确定,本标准未限定具体数值。
- 第 3.3 条额定载重量 :设计规定的电梯最大载重量(kg)。酒店电梯通常按乘客人数计算,例如:1人按75kg计,但本标准未给出具体系数,需参考GB 7588 2003第8.2条。
- 第 3.4 条额定速度 :设计规定的电梯运行速度(m/s)。酒店电梯速度通常为1.0~2.5 m/s,本标准未规定具体范围,但需满足安全装置响应时间要求。
- 第 3.5 条井道 :电梯运行的空间。酒店井道需防火、隔声,本标准未规定具体材料参数,但要求井道壁强度应能承受正常载荷。
- 第 3.6 条底坑 :井道底部空间。酒店底坑深度需满足缓冲器安装要求,本标准规定底坑深度≥0.5 m(当轿厢与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时)。
- 第 3.7 条缓冲器 :用于吸收轿厢或对重冲击能量的装置。酒店电梯缓冲器行程需根据额定速度计算,例如:额定速度1.0 m/s时,缓冲器行程≥0.135 m(按GB 7588 2003第5.7.3条)。
- 第 3.8 条限速器 :当电梯速度超过额定速度一定值时,触发安全钳动作的装置。酒店电梯限速器动作速度通常为额定速度的115%~125%,本标准规定具体数值需按第9.9条计算。
- 第 3.9 条安全钳 :在限速器触发后,机械夹紧导轨使轿厢制停的装置。酒店电梯安全钳需在制动距离内停止,本标准规定制动距离与额定速度相关(如:1.0 m/s时,制动距离≤0.5 m)。
- 第 3.10 条门锁装置 :确保层门和轿门在关闭位置锁紧的装置。酒店电梯门锁需满足啮合深度≥7 mm(按GB 7588 2003第7.7.3条)。
- 第 3.11 条紧急操作装置 :在断电或故障时用于手动移动轿厢的装置。酒店电梯需设置此装置,本标准规定操作力≤400 N(按第12.5条)。
- 第 3.12 条检修控制装置 :用于电梯检修运行的控制设备。酒店电梯检修速度≤0.63 m/s(按第14.2.1条)。
井道
- 第 5.2.1 条井道壁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在1500 N(约153 kg)的力作用下,作用于5 cm²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弹性变形不大于15 mm,且无永久变形。
- 第 5.2.3 条井道顶部空间: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轿厢导轨应提供不小于0.1+0.035v²(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v为额定速度,单位m/s)。
- 第 5.3.1 条井道内表面与轿厢地坎、轿厢门框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15 m(150 mm)。
- 第 5.4.1 条井道通风:井道顶部应设置通风孔,其面积不应小于井道水平截面积的1%,且通风孔应直接通向室外。
- 第 5.5.1 条井道检修门:高度不小于1.40 m,宽度不小于0.60 m,且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 第 5.6.1 条井道照明:井道内应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轿顶、底坑及井道内任何位置,照度均不应低于50 lx(勒克斯)。
- 第 5.7.1 条井道内防护: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10 m的护脚板(或类似防护),防止人员跌入井道。
- 第 5.8.1 条井道底坑:底坑深度不应小于1.60 m(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且底坑内应设置一个停止装置及一个电源插座。
- 第 5.9.1 条井道与机房/滑轮间之间的孔洞:所有孔洞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10 m的凸缘或挡板,防止油、水流入井道。
- 第 0.1 条具体参数(如+0.035v²、1500 N、50 lx等)为规范中明确数值,适用于酒店电梯设计、安装及验收。
- 第 2.5 条若酒店电梯额定速度v较高(如≥ m/s),需额外关注顶部空间及缓冲器行程的匹配计算。
机房
- 第 6.1.1 条机房应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用途(如酒店仓库、员工休息室等)。机房内不得设置与电梯无关的设备(如空调外机、消防管道等)。
- 第 6.1.2 条机房应具有坚固的结构,能承受电梯主机、控制柜等设备重量及运行载荷。地板应采用防滑材料,且承重能力不小于 5000 N/m² (约510 kg/m²)。
- 第 6.1.3 条机房应设置永久性照明,地面照度不低于 200 lx (勒克斯)。照明开关应设置在机房入口处,且便于操作。
- 第 6.1.4 条机房应设置通风和散热设施,确保设备运行温度不超过 +40℃ (环境温度),且机房内温度不应高于 +45℃ 。若自然通风不足,需安装机械通风装置(如排风扇)。
- 第 6.1.5 条机房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8 m 的门,门宽不小于 0.7 m ,且门应能从机房内部不用钥匙打开。门应向外开启,并设置“机房重地,闲人免进”警示标识。
- 第 6.2.1 条机房内应设置紧急停止开关(红色,手动复位型),用于切断电梯驱动主机及控制柜电源。该开关应设置在机房入口附近,高度 1.2 m~1.5 m ,且标识清晰。
- 第 6.2.2 条机房内应设置接地保护系统,所有金属外壳(控制柜、电机、线槽等)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 4 Ω (欧姆)。
- 第 6.3.1 条机房内曳引机、限速器等旋转部件应设置防护罩,防护罩应能防止手指(直径 12 mm 的探棒)触及危险运动部件。
- 第 6.3.2 条机房内应设置检修插座( 220V/10A ,带漏电保护),供维修人员使用。插座应远离水源和易燃物。
- 第 6.4.1 条机房内应设置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灭火器类型应为干粉或二氧化碳,不得使用水基灭火器(防止电气短路)。灭火器应放置在机房入口处,且便于取用。
- 第 6.4.2 条机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油漆、清洁剂、棉纱等)。电缆线槽、桥架应采用不燃材料(如金属)。
- 第 6.5.1 条机房内应设置检修照明(如移动灯具),其电压不应超过 36V (安全电压),且应使用防爆型灯具(防止火花引燃粉尘)。
- 第 6.5.2 条机房内应设置紧急照明(如应急灯),在正常照明失效时能持续照明不少于 30分钟 ,且照度不低于 50 lx 。
- 第 7588.1 条说明 :以上条款适用于酒店建筑中电梯机房的日常运营、维护及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人员安全及防火要求。具体参数以GB 7588 2003原文为准,如有更新版本(如GB 2020),应优先执行新版标准。
轿厢
- 第 8.1.1 条轿厢内部净高度:不应小于2.0m。
- 第 8.1.2 条轿厢有效面积:额定载重量与乘客人数对应,如额定载重量1000kg时,最大有效面积2.40m²;额定载重量1600kg时,最大有效面积3.56m²。
- 第 8.2.1 条轿厢壁、地板和顶板:应使用不燃材料制造,且机械强度应能承受从轿厢内向外施加的1000N静力(均匀分布在5cm²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无永久变形或损坏。
- 第 8.3.1 条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5mm。
- 第 8.3.2 条轿厢地坎与井道壁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150mm(若井道壁有凹槽或凸出,此间隙可适当增加,但不应超过200mm)。
- 第 8.4.1 条轿厢通风:轿厢顶部和底部应设通风孔,有效面积分别不小于轿厢有效面积的1%(顶部)和1%(底部),且通风孔应能防止异物进入(如网孔尺寸不大于10mm×10mm)。
- 第 8.5.1 条轿厢照明:应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轿厢地板上的照度不应小于50lx(勒克斯)。
- 第 8.6.1 条轿厢紧急照明:在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1小时,且轿厢地板上的照度不应小于1lx。
- 第 8.7.1 条轿厢内操纵箱:应设置在轿厢入口附近,按钮高度距轿厢地板宜为0.9m~1.1m(酒店建筑中考虑无障碍需求,可参考此范围)。
- 第 8.8.1 条轿厢内报警装置:应设置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与机房或值班室保持通讯,且报警按钮应清晰标识。
- 第 8.9.1 条轿厢门: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6mm(若为玻璃门,应使用夹层玻璃且厚度不小于6mm)。
- 第 8.10.1 条轿厢地坎:应采用硬质材料(如金属),且表面应防滑(酒店建筑中建议采用不锈钢或铝合金材质,防滑等级不低于R10)。
层门
- 第 7.1 条层门应是无孔门,门扇高度不小于2.0m,宽度(净入口)不小于0.8m(客梯常用0.9m)。
- 第 7.2.1 条层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地坎之间的间隙应不大于6mm;由于磨损可能增大时,允许达到10mm。
- 第 7.3.1 条层门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在门扇中心施加300N的静力(均匀分布于5cm²圆形或方形区域),无永久变形;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
- 第 7.4.1 条层门锁紧装置必须可靠,锁紧元件啮合深度不小于7mm;当门处于关闭位置时,锁紧装置应能承受沿开门方向1000N的力而不失效。
- 第 7.5.1 条每个层门应设置紧急开锁装置(三角钥匙开锁),开锁后能自动复位;开锁装置应位于门锁附近,且易于识别。
- 第 7.6.1 条层门门扇上应设置安全触板或光幕保护装置:触板动作力不大于5N,光幕保护应覆盖门扇高度方向不小于1.5m(常用1.8m)的范围。
- 第 7.7.1 条层门地坎与轿门地坎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35mm(酒店常用30mm)。
- 第 7.8.1 条层门导轨(地坎)应能承受垂直方向1000N的力,且无永久变形。
- 第 7.9.1 条层门门锁电气安全装置应直接动作,触点断开距离至少2mm;当门锁啮合深度小于7mm时,电梯不能启动或继续运行。
- 第 0.9 条说明 :以上条款基于GB 7588 2003第7章,酒店建筑通常要求更高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因此建议在满足规范基础上,优先采用光幕保护(覆盖全高)、门宽≥m、间隙≤5mm等优化参数。
驱动主机
- 第 8.2.1 条驱动主机应设置手动紧急操作装置,以便在断电或故障时,能通过盘车手轮或类似装置移动轿厢。盘车手轮应涂成黄色,并标有轿厢升降方向。
- 第 8.2.2 条如果驱动主机安装在井道内,应能从井道外接近该主机,且其维护区域应满足:高度≥2.0m,深度≥0.5m,宽度≥0.5m。
- 第 8.3.1 条制动系统应具有两个独立的电气制动装置(如电磁制动器),每个制动器应能单独使轿厢以额定载荷、额定速度(如1.0m/s)下停止,且制动减速度不应大于1.0m/s²(正常工况)。
- 第 8.3.2 条制动器应持续通电释放,断电制动。制动衬垫应磨损可调,且磨损后仍能保持制动力矩≥额定载荷下轿厢重量的1.25倍(即安全系数≥1.25)。
- 第 8.4.1 条驱动主机应配备超速保护装置(如限速器),其动作速度应设定为:当电梯额定速度≤1.0m/s时,限速器动作速度≥1.15倍额定速度;当额定速度 1.0m/s时,动作速度≥1.25倍额定速度。
- 第 8.5.1 条电动机应具有过载保护功能,其热保护元件应在电流超过额定电流1.2倍时动作(持续运行),并自动复位。
- 第 8.6.1 条驱动主机与井道壁、其他设备之间的最小间隙应≥0.3m,以便检修和散热。
- 第 8.7.1 条所有驱动主机部件(包括电动机、制动器、减速箱)应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防止意外接触运动部件,防护网孔尺寸应≤10mm×10mm。
- 第 1.0 条说明 :以上条款基于GB 7588 2003第8章,酒店建筑通常需满足上述安全要求,尤其注重制动可靠性、紧急操作便利性及超速保护。实际应用中,建议结合酒店电梯的额定速度(常见~2.5m/s)和载重(常见1000~160…
安全部件
- 第 9.1.1 条安全钳 :轿厢应装有安全钳,其动作速度不应小于限速器动作速度的115%,且不应大于限速器动作速度的125%。对于额定速度大于0.63m/s的电梯,应采用渐进式安全钳。
- 第 9.1.2 条安全钳的制停距离 :渐进式安全钳在额定载荷下,制停平均减速度应为0.2g~1.0g(g=9.81m/s²)。
- 第 9.2.1 条限速器 :限速器动作速度应至少等于电梯额定速度的115%,但应小于下列值:<br 对于额定速度≤1m/s的电梯:1.5m/s;<br 对于额定速度 1m/s的电梯:1.25倍额定速度 + 0.25m/s(且不超过1.5…
- 第 9.2.2 条限速器钢丝绳 :其直径不应小于6mm,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 第 9.3.1 条缓冲器 :<br 蓄能型缓冲器(弹簧缓冲器):仅适用于额定速度≤1m/s的电梯;<br 耗能型缓冲器(液压缓冲器):适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其缓冲行程应至少等于0.135v²(v为额定速度,单位m/s),且最小行程为…
- 第 9.3.2 条缓冲器动作后的复位 :耗能型缓冲器在动作后,应能在120s内自动复位至正常位置。
- 第 9.4.1 条门锁装置 :层门和轿门的锁紧元件应能承受1000N的静力,且锁紧装置应能防止在正常运行时因振动、冲击而误开。
- 第 9.5.1 条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对于额定速度大于0.63m/s的电梯,应装设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该装置应作用于轿厢、对重或钢丝绳系统,且动作速度不应大于限速器动作速度的115%。
- 第 9.6.1 条安全触点 :所有安全回路(如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门锁等)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为安全触点,其触点断开距离不应小于2mm。
- 第 9.7.1 条电气安全装置的绝缘 :安全部件中电气装置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Ω(在500V测试电压下)。
电气设备
- 第 13.1.2 条电气设备防护等级 :电梯机房、滑轮间、底坑、轿厢顶等处的电气设备,其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2X (防止直径≥12.5mm固体异物进入)。若安装在井道内(如层门锁、检修盒),应不低于 IP4X (防止直径≥1mm固体…
- 第 13.2.1 条主开关额定容量 :主开关应能切断电梯正常使用时的最大电流,其额定电流不应小于 额定电流的1.25倍 (例如:额定电流100A,主开关≥125A)。酒店电梯需考虑峰值客流(如早餐、退房时段),建议按 额定电流的1.5倍 …
- 第 13.3.1 条电气配线绝缘要求 :导线绝缘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能承受 500V 耐压试验(1分钟无击穿)。酒店电梯井道内电缆应选用 阻燃型 (符合GB/T 18380.3),且导体截面积:动力线≥ 1.5mm² ,控制线≥ 0.75…
- 第 13.4.1 条照明与插座电压 :轿厢照明、井道照明、机房照明电压应为 AC 220V (±10%)。轿厢内应设 2个 以上插座(供清洁设备用),电压 AC 220V ,并带 漏电保护 (动作电流≤30mA)。酒店需额外配置 应急照明…
- 第 13.5.1 条接地保护 :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电梯导轨、轿厢、线管等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 4Ω (酒店建筑因人员密集,建议≤1Ω)。零线与地线应严格分开(TN S系统),接地线截面积:相线≤16mm²时,接地线≥相线截面积;相…
- 第 13.6.2 条电气安全回路 :安全回路(包括限速器、安全钳、门锁、急停开关等)应采用 双通道 或 冗余设计 ,且动作电压≤ AC 250V 或 DC 60V 。酒店电梯安全回路应具备 故障自诊断 功能(如门锁回路断开时,系统自动记录…
- 第 14.1.2 条电气故障防护 :当发生 短路 、 过载 (≥额定电流1.2倍持续2小时)、 欠��� (≤额定电压85%)时,电梯应自动停止并无法启动。酒店电梯需增加 缺相保护 (三相电源缺一相时立即停止)。
- 第 14.2.1 条控制优先权 :消防员操作时,电梯应 取消所有外呼 ,直接响应消防信号(如酒店消防联动时,电梯自动返回基站并开门)。检修运行时,速度≤ 0.63m/s (酒店检修通常要求≤0.5m/s)。
- 第 14.2.5 条门锁电气验证 :层门和轿门必须完全关闭后,电梯才能启动。门锁触点应 强制断开 (非弹性接触),且触点间距≥ 3mm (酒店因高频使用,建议触点材质为银合金,寿命≥100万次)。
- 第 14.3.1 条紧急操作装置 :机房内应设 手动盘车装置 (需两人操作),并附有 松闸扳手 。酒店电梯应额外配备 紧急电动运行装置 (在轿厢内操作,速度≤0.3m/s),且该装置应 独立于主电源 (如蓄电池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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