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总则
- 第 1.0.1 条明确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 气体灭火系统 的设计。酒店作为民用建筑,其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必须遵循本规范。
- 第 1.0.3 条规定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到 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酒店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适用是首要原则。
- 第 1.0.4 条强调设计采用的灭火剂 不得对保护对象造成二次污染 。酒店内贵重设备(如配电房、弱电机房、档案室等)及精密仪器需特别注意此条。
- 第 1.0.5 条要求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强制性标准 的规定。例如,酒店建筑还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对气体灭火系统设置部位的要求。
术语
- 第 2.1.1 条气体灭火系统:由灭火剂、启动装置、选择阀、喷头、管道及控制设备等组成,能在防护区内自动或手动释放灭火剂并扑灭火灾的系统。
- 第 2.1.2 条防护区:满足气体灭火系统要求,能封闭且能容纳被保护对象的有限空间,如酒店中的配电室、发电机房、档案室等。
- 第 2.1.3 条全淹没灭火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一定浓度的灭火剂,使其充满整个防护区空间的灭火系统。适用于酒店内封闭的机房、贵重物品库等。
- 第 2.1.4 条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直接向保护对象喷射灭火剂,不要求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适用于酒店厨房灶台、燃油锅炉等特定设备。
- 第 2.1.5 条灭火浓度: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温度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 第 2.1.6 条惰化浓度: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温度下,使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燃烧所需气体灭火剂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 第 2.1.7 条浸渍时间:在防护区内维持灭火剂设计浓度,使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酒店中通常需考虑人员疏散时间。
- 第 2.1.8 条泄压口:当灭火剂释放时,用于释放防护区内部超压的开口,防止建筑结构损坏。酒店防护区需设置。
- 第 2.1.9 条启动装置:用于触发气体灭火系统释放灭火剂的设备,包括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启动方式。酒店中应确保手动启动装置便于操作。
- 第 2.1.10 条选择阀:在组合分配系统中,用于控制灭火剂流向指定防护区的阀门。酒店多个防护区共用系统时需设置。
系统设计
- 第 3.1.4 条防护区划分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 第 3.1.5 条防护区面积与容积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面积不宜大于800㎡,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面积不宜大于500㎡,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 第 3.1.6 条耐火与泄压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5h,吊顶不宜低于0.25h;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 第 3.1.7 条泄压口设置 :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七氟丙烷和IG541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 第 3.1.8 条通风与空调 :防护区内的通风机和防火阀在灭火剂喷射前应自动关闭;灭火后,防护区应能通风换气。
- 第 3.1.9 条开口封闭 :防护区内的开口(如门窗、管道穿墙孔洞)在灭火剂喷放前应能自动关闭。
- 第 3.1.10 条疏散与标志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出口处应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第 3.1.11 条自动控制与手动控制 :防护区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增设光报警器;入口处应设灭火系统防护标志和释放声光警报器。
- 第 3.1.12 条联动控制 :灭火系统启动时,应联动关闭防护区的开口、通风、空调等设备。
- 第 3.1.13 条备用电源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且应能保证系统正常启动和运行。
- 第 3.1.14 条启动方式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 第 3.2.1 条灭火剂选择 :酒店内不宜使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因有窒息风险),通常选用七氟丙烷或IG541。
- 第 3.2.2 条设计浓度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且不应低于8%(常见取值9% 10%)。
- 第 3.2.3 条喷放时间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通信机房、变配电室等)。
- 第 3.2.4 条浸渍时间 :固体表面火灾的浸渍时间不宜小于10min;液体火灾不宜小于1min。
- 第 3.3.1 条IG541设计浓度 :IG541灭火系统的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且不应低于37.5%。
- 第 3.3.2 条喷放时间 :IG541灭火系统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 第 3.3.3 条浸渍时间 :固体表面火灾的浸渍时间不宜小于10min;液体火灾不宜小于1min。
- 第 3.4.1 条预制灭火系统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 第 3.4.2 条充压压力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其充压压力应一致。
- 第 3.4.3 条启动方式 :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管网计算
- 第 3.1.4 条灭火剂设计用量 :酒店建筑中气体灭火系统(如七氟丙烷、IG541)的设计用量应按防护区实际容积计算,并考虑开口补偿(如门、窗缝隙)。
- 第 3.1.5 条管网布置 :管网宜采用均衡系统,减少管道长度和管径差异;非均衡系统需进行严格水力计算,确保各喷头流量均匀。
- 第 3.1.6 条喷头布置 :喷头应均匀布置,确保防护区(如酒店弱电机房、变配电室)内灭火剂浓度分布均匀,喷头间距及保护面积需符合产品要求。
- 第 3.1.7 条管道材质与连接 :酒店建筑内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或镀锌钢管,连接方式宜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避免焊接(减少火灾隐患)。
- 第 3.1.8 条管道强度与严密性 :管网安装后需进行水压强度试验(1.5倍工作压力)和气压严密性试验(1.0倍工作压力),确保无泄漏。
- 第 3.1.9 条流速限制 :灭火剂在管道内的流速不应大于15m/s(七氟丙烷)或10m/s(IG541),避免高速流动导致管道振动或噪声影响酒店环境。
- 第 3.1.10 条充装压力与储存 :储存容器(如钢瓶间)应设置在酒店专用房间内,环境温度0~50℃,充装压力需符合设计值(如七氟丙烷4.2MPa或5.6MPa)。
- 第 3.1.11 条启动方式 :酒店建筑应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确保在无人值守(如深夜)时仍能可靠启动。
操作与控制
- 第 6.0.1 条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酒店中有人值守或无人值守区域均需满足此要求。
- 第 6.0.2 条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应设手动控制装置。手动控制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且应能停止系统启动。酒店走廊、疏散出口附近需设置。
- 第 6.0.3 条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 第 6.0.4 条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防护区开口(如门、窗、通风口)的关闭、通风空调系统的联动控制。酒店客房或机房在灭火前需联动关闭防火阀、空调。
- 第 6.0.5 条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应首先打开相应防护区选择阀,然后启动灭火剂储瓶。酒店中多个防护区(如不同楼层机房)共用系统时需按此顺序。
- 第 6.0.6 条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酒店消防电源需保证系统供电可靠性。
- 第 6.0.7 条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酒店机房、配电室等有人值班或可能进入的防护区需考虑。
- 第 6.0.8 条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酒店客房区、走廊需确保疏散引导。
- 第 6.0.9 条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灭火系统防护标志和气体释放指示灯。酒店各防护区门口(如机房、厨房)需明确标识。
- 第 6.0.10 条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按钮处应设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标示与措施。酒店公共区域需注意防止客人误触。
安全要求
- 第 6.0.1 条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 第 6.0.2 条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
- 第 6.0.3 条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 第 6.0.4 条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 第 6.0.5 条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 第 6.0.6 条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灭火系统防护标志和灭火剂释放指示灯。
- 第 6.0.7 条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 第 6.0.8 条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 MPa。
- 第 6.0.9 条防护区应有能在30s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走道与出口,在疏散走道与出口处,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第 6.0.10 条防护区内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 第 6.0.11 条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 第 6.0.9 条上述条款中,、6.0.10、6.0.11为对6.0.1、6.0.3、6.0.6等条款的补充或细化,在酒店建筑中均需严格执行。
- 第 6.0.1 条酒店作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尤其应重点关注(疏散时间)、6.0.2(疏散指示与报警)、6.0.3(疏散门开启方向)及6.0.4(通风换气)等条款,以确保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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