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89-201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总则
- 第 1.0.1 条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
- 第 1.0.2 条本标准适用于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 的节能设计。酒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范畴,因此适用。
- 第 1.0.3 条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遵循 被动节能措施优先、主动节能措施优化 的原则,并应充分利用 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能耗。
- 第 1.0.4 条当酒店建筑高度超过 150米 时,其节能设计应进行 专项论证 ,并报相应主管部门批准。
- 第 1.0.5 条酒店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建筑功能特点,合理确定 建筑热工性能参数 、 供暖空调系统效率 、 照明功率密度 等关键指标。
- 第 1.0.6 条酒店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纳入 建筑全寿命周期 的节能理念,综合考虑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阶段的节能措施。
术语
- 第 2.0.1 条公共建筑 :包括酒店建筑在内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酒店建筑属于典型的公共建筑类型。
- 第 2.0.2 条体形系数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对于酒店建筑,该系数直接影响能耗,标准中后续章节对严寒和寒冷地区酒店建筑的体形系数有具体限值要求(如≤0.40)。
- 第 2.0.3 条窗墙面积比 :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酒店客房、大堂等区域的窗墙比需按朝向分别控制,如北向≤0.30,东、西向≤0.35,南向≤0.50。
- 第 2.0.4 条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当酒店建筑的体形系数、窗墙比等参数不满足标准规定时,需通过计算整栋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调能耗,判断其是否满足节能要求。
- 第 2.0.5 条透明幕墙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酒店建筑中常见的玻璃幕墙、采光顶等均属此类,其热工性能(如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需满足标准要求。
- 第 2.0.6 条可见光透射比 :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酒店建筑中,外窗或透明幕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低于0.40(当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或0.60(当窗墙面积比≥0.40时)。
- 第 2.0.7 条遮阳系数 :在相同条件下,透过外窗(或透明幕墙)的太阳辐射得热量与透过相同面积的3mm厚普通透明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量的比值。酒店建筑中,东、西向窗墙面积比≥0.20时,外窗(或透明幕墙)的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5(严寒…
- 第 2.0.8 条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用于评价空调冷水机组在部分负荷工况下的能效指标。酒店建筑中,当采用水冷式冷水机组时,其IPLV值需满足标准要求(如名义制冷量≤528kW时,IPLV≥5.0;名义制冷量>528kW时…
- 第 2.0.9 条能效比(EER) :在额定工况下,空调设备提供的制冷量(或制热量)与输入功率的比值。酒店建筑中,单元式空调机、多联机等设备的能效比需满足标准中的限值(如名义制冷量≤14kW时,EER≥3.0)。
- 第 2.0.10 条新风量 :为保证室内空气品质,向酒店客房、会议室、大堂等区域供给的新鲜空气量。标准规定,酒店客房的新风量不应小于30m³/(h·人),大堂、会议室等区域按人员密度计算,且不应小于20m³/(h·人)。
建筑与围护结构
- 第 3.2.1 条建筑分类与体形系数 :酒店建筑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40(当体形系数大于0.40时,需按本标准第3.3节进行权衡判断)。
- 第 3.2.2 条窗墙面积比 :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应符合:北向≤0.30,东、西向≤0.35,南向≤0.50。当超过时,需进行权衡判断。
- 第 3.2.3 条屋顶透明部分面积 :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 第 3.3.1 条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严寒A/B区) :屋面传热系数K≤0.35 W/(m²·K);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K≤0.43 W/(m²·K);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K≤0.43 W/(m²·K);非采暖空调房间与…
- 第 3.3.2 条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严寒C区) :屋面K≤0.40 W/(m²·K);外墙K≤0.50 W/(m²·K);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K≤0.50 W/(m²·K);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K≤1…
- 第 3.3.3 条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寒冷地区) :屋面K≤0.45 W/(m²·K);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K≤0.60 W/(m²·K);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K≤0.60 W/(m²·K);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
- 第 3.3.4 条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夏热冬冷地区) :屋面K≤0.60 W/(m²·K);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K≤0.80 W/(m²·K);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K≤0.80 W/(m²·K);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
- 第 3.3.5 条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夏热冬暖地区) :屋面K≤0.80 W/(m²·K);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K≤1.0 W/(m²·K);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K≤1.0 W/(m²·K);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
- 第 3.3.6 条外窗(含透明幕墙)热工性能限值(各气候区) :根据窗墙面积比和气候分区,外窗传热系数K和太阳得热系数SHGC应符合表3.3.6 1至3.3.6 5的规定。例如:寒冷地区,窗墙面积比≤0.20时,K≤3.0 W/(m²·…
- 第 3.3.7 条屋顶透明部分热工性能 :屋顶透明部分(如天窗)的传热系数K和太阳得热系数SHGC应符合表3.3.7的规定。例如:严寒地区K≤2.0 W/(m²·K),SHGC≤0.40;寒冷地区K≤2.5 W/(m²·K),SHGC≤…
- 第 3.3.8 条地面热阻 :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周边地面(距外墙内表面2m范围内)的热阻R应≥1.5 (m²·K)/W;非周边地面R应≥1.0 (m²·K)/W。
- 第 3.4.1 条外窗气密性 :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规定的6级(即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q1≤1.5 m³/(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4…
- 第 3.4.2 条透明幕墙气密性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规定的3级(即开启部分q≤2.5 m³/(m·h),幕墙整体q≤1.5 m³/(m²·h))。
- 第 3.5.1 条遮阳措施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及寒冷地区(部分区域)的酒店建筑,当东、西、南向窗墙面积比≥0.20时,外窗(含透明幕墙)应设置外遮阳或中置遮阳,且遮阳系数应符合表3.3.6相关要求。
- 第 3.5.2 条屋顶绿化与通风 :鼓励采用屋顶绿化、架空通风屋顶等措施改善屋顶热工性能。
- 第 3.3.1 条1. 以上条款中,传热系数K值、太阳得热系数SHGC、热阻R等参数均以标准中表 1至3.3.7及3.3.8为准,具体数值需根据酒店所在气候分区(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及建筑具体参数(如窗墙比)查表确定。
- 第 3.2.3 条2. 酒店建筑中的大堂、中庭等高大空间,其屋顶透明部分面积及热工性能需同时满足和3.3.7条要求。
- 第 3.4 条3. 当酒店建筑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不满足上述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节进行权衡判断(即建筑能耗模拟计算)。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第 4.2.2 条酒店建筑空调系统冷热源机组能效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7中规定的节能评价值(即2级能效)。例如: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制冷量 1163kW)COP≥5.6;风冷涡旋式冷水机组(制…
- 第 4.2.5 条采用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4.2.5的规定。例如: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制冷量 1163kW)IPLV≥7.5;风冷涡旋式冷水机组(制冷量 50kW)IPLV≥4.0。
- 第 4.2.8 条锅炉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8的规定:燃油燃气锅炉热效率≥92%(额定蒸发量≥1t/h或额定热功率≥0.7MW);燃煤锅炉热效率≥80%(额定蒸发量≥1t/h或额定热功率≥0.7MW)。
- 第 4.2.10 条空调系统的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不应大于表4.2.10的规定。两管制热水管道:ER≤0.00577(供回水温差15℃时);四管制热水管道:ER≤0.00433(供回水温差10℃时);冷水管道:ER≤0.0241…
- 第 4.2.11 条空气调节风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不应大于表4.2.11的规定。例如:普通机械通风系统(包括酒店客房新风系统)Ws≤0.27 W/(m³/h);空调系统(全空气系统)Ws≤0.32 W/(m³/h)(系统风量≥…
- 第 4.2.13 条酒店建筑中,当空调系统采用电加热作为辅助热源时,应设置独立电表计量,且电加热装置的总功率不得超过空调系统设计热负荷的30%。
- 第 4.2.14 条酒店客房内应设置独立温控装置,且空调系统末端(如风机盘管)应具备调节功能。当采用变风量(VAV)系统时,末端装置最小送风量不应小于设计最大送风量的30%。
- 第 4.2.15 条酒店大堂、餐厅等人员密集且间歇使用的大空间,应设置二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并联动控制新风量。当室内CO₂浓度超过1000ppm时,应自动增加新风量。
- 第 4.2.16 条酒店建筑中,当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应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且热回收装置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显热回收)或50%(全热回收)。
- 第 4.2.17 条酒店空调系统的冷却塔应选用高效节能型��其冷却能力不应低于设计工况的95%,且冷却塔的循环水泵应设置变频控制装置。
- 第 4.2.19 条酒店建筑中,当空调系统采用地源热泵系统时,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5.0(制冷工况),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4.5(制热工况)。
- 第 4.2.20 条酒店空调水系统(冷热水)的循环水泵应采用变频调速控制,且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效率不应低于70%。
电气
- 第 8.1.2 条酒店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LPD)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例如,客房一般活动区LPD限值≤7 W/m²,高档餐厅LPD限值≤13 W/m²。
- 第 8.1.3 条酒店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进行设计,且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8.1.3的规定(如客房、会议室、大堂等区域)。
- 第 8.2.1 条酒店建筑的电梯、自动扶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型产品,其能效等级不应低于2级(依据GB 18613、GB 19761等能效标准)。
- 第 8.2.2 条酒店建筑中,单台容量大于等于100kW的电动机(如空调冷水机组、生活水泵等)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
- 第 8.2.3 条酒店建筑的变压器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其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中规定的2级能效值。
- 第 8.3.1 条酒店建筑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对水、电、燃气等能源进行分类分项计量。其中,照明、插座、空调、动力、特殊用电(如厨房、洗衣房)应分项计量。
- 第 8.3.2 条酒店建筑的照明系统应设置智能控制或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措施。例如,客房应设置插卡取电或人体感应控制;公共区域(走廊、大堂)应设置定时或照度感应控制。
- 第 8.3.3 条酒店建筑的客房内应设置节能控制器(如插卡取电开关),当客人离开时自动切断非必要电源(如照明、电视等),但应保留冰箱、路由器等必要电源。
- 第 8.3.4 条酒店建筑的电梯应具备群控、休眠及变频调速功能,当无乘客时自动关闭轿厢内照明和风扇。
- 第 8.3.5 条酒店建筑的空调系统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用变频调速控制,且其控制信号应与空调负荷变化联动。
可再生能源利用
- 第 4.2.1 条太阳能热水系统要求 :酒店建筑(属于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保证率(太阳能提供热水量占总热水需求量的比例)不应低于 40% 。
- 第 4.2.2 条太阳能集热器面积计算 :太阳能集热器面积应根据当地太阳能资源、热水负荷及保证率确定。对于酒店,集热器总面积应满足 全年太阳能保证率不低于40% 的要求,并应设置辅助热源。
- 第 4.2.3 条太阳能热水系统类型 :酒店建筑宜采用 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并应设置热水储水箱。储水箱容积应按 日热水用量(最高日)的 1/3~1/2 确定。
- 第 4.2.4 条太阳能光伏系统要求 :当酒店建筑屋顶面积较大或立面有条件时,宜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光伏组件安装容量应满足 年发电量不低于建筑总用电量的 1% 的指标(注:此为推荐性条款,非强制)。
- 第 4.3.1 条地源热泵系统适用条件 :当酒店建筑场地具备浅层地热能(土壤源、地下水源或地表水源)利用条件时,应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进行供暖和空调。系统能效比(EER)不应低于 5.0 (制冷工况),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 4…
- 第 4.3.2 条空气源热泵系统要求 :当酒店建筑无法利用地源热泵时,可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在冬季设计工况下,机组制热COP不应低于 2.0 (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或 1.8 (适用于寒冷地区)。
- 第 4.4.1 条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核算 :酒店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太阳能热水、光伏发电、地源/空气源热泵提供的热量/冷量)应占建筑总能耗(供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的 比例不低于 10% 。
- 第 4.2.1 条以上条款基于GB 50189 2015第4章内容,其中、4.2.2、4.2.3、4.3.1、4.4.1为强制性条款(黑体字),酒店建筑必须执行。
- 第 4.2.4 条为推荐性条款,但酒店建筑若申报绿色建筑或节能审查,通常建议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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