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总则
- 第 1.0.3 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保障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并考虑节能环保要求。
- 第 1.0.4 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合理确定负荷等级,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独立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 第 1.0.5 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适用于酒店建筑:酒店应急照明、消防设备等一级负荷需严格遵循)。
- 第 1.0.6 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预留发展余地,并考虑分期建设可能。
- 第 1.0.7 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与建筑、结构、暖通等专业协调。
- 第 1.0.8 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满足电能质量要求,电压偏差、谐波等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适用于酒店建筑:酒店电梯、空调等敏感设备需控制电压偏差在±5%内)。
术语
- 第 2.0.1 条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设备损坏或重大经济损失,或对政治、经济有重大影响。
- 第 2.0.2 条二级负荷: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影响重要设备正常运行。
- 第 2.0.3 条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电力负荷。
- 第 2.0.4 条应急电源:在正常电源故障时,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的独立电源,如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等。
- 第 2.0.5 条备用电源:当正常电源中断时,用于维持非安全相关负荷运行的电源,其切换时间根据负荷要求确定。
- 第 2.0.6 条双重电源:两个独立的电源,任一电源故障时另一电源能承担全部或部分一级负荷供电(适用于酒店建筑:酒店一级负荷如消防设备、应急照明等需双重电源供电)。
- 第 2.0.7 条自备电源:用户自行设置的发电设备,如柴油发电机,用于保障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酒店中如安防系统、电梯等)。
- 第 2.0.8 条负荷分级:根据中断供电后果,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酒店建筑中消防负荷为一级,主要照明及空调为二级或三级。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第 3.0.1 条电力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 第 3.0.2 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 第 3.0.3 条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架空线路供电。
- 第 3.0.4 条三级负荷对供电无特殊要求,可采用单回路供电。
- 第 3.0.5 条应急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停车时间确定;当与自启动发电机组配合使用时,不应少于15min。
- 第 3.0.7 条酒店建筑中,一级负荷包括:大型酒店的经营及管理用计算机系统、宴会厅、餐厅、厨房、主要通道照明、客梯、排污泵等;二级负荷包括:一般酒店的客房照明、主要通道照明、客梯等。(注:适用于酒店建筑的特殊条款,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
电源及供电系统
- 第 3.0.1 条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 第 3.0.2 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独立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单电源供电。
- 第 3.0.3 条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独立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 第 3.0.7 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如机械联锁、电气联锁等)。
- 第 3.0.9 条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 第 3.0.4 条【酒店建筑特殊条款】 酒店建筑中一级负荷(如消防设备、应急照明、主要电梯等)应采用双电源供电,末端自动切换;二级负荷(如客房照明、空调等)宜采用双回路供电。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 第 3.0.1 条配电系统的电压等级选择应根据用电设备容量、供电距离及当地电网条件确定,低压配电电压宜采用220/380V。
- 第 3.0.2 条当用电设备容量大于250kW或供电距离大于250m时,宜采用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
- 第 3.0.3 条对于冲击性负荷、波动负荷(如电梯、空调压缩机),电压波动和闪变限值应符合GB/T 12326规定,在公共连接点处,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压波动限值为2.5%(对于≤0.5Hz的波动)或1.5%(对于 0.5Hz的波动…
- 第 3.0.4 条谐波电压限值:公用电网谐波电压(相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应≤5%,其中奇次谐波含量≤4%,偶次谐波含量≤2%(适用于0.38kV系统)。
- 第 3.0.5 条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公共连接点处负序电压不平衡度应≤2%,短时(≤1min)允许≤4%。
- 第 3.0.6 条酒店建筑特殊条款:对于设有大量单相负荷(如客房照明、插座)的酒店,应合理分配三相负荷,使三相负荷不平衡度不超过15%(按GB 50052 2009第3.0.5条执行,但酒店设计时建议控制相电流不平衡度≤10%)。
- 第 3.0.7 条电压偏差: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电动机为±5%,照明设备为+5%~ 10%,其他无特殊要求设备为±5%。
- 第 3.0.8 条电能质量治理:当谐波电流超过GB/T 14549规定时,应加装滤波装置;当电压波动和闪变超标时,应采用静止无功补偿(SVC)或动态无功补偿(SVG)等措施。
无功补偿
- 第 3.0.1 条无功补偿应优先采用就地平衡原则,在变电所低压侧集中补偿时,补偿容量按变压器容量的15% 30%配置。
- 第 3.0.2 条高压供电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应达到0.9以上;低压供电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应达到0.85以上。
- 第 3.0.3 条采用电容器无功补偿装置时,应装设自动投切装置,并应满足电压偏差要求。
- 第 3.0.4 条酒店建筑适用条款: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使用时间长时,应设置就地无功补偿装置,补偿后功率因数不低于0.95。
- 第 3.0.5 条电容器组应装设放电电阻,放电时间应不大于3分钟,放电后残余电压应降至50V以下。
- 第 3.0.6 条无功补偿装置应装设过电压保护、过电流保护和短路保护,保护整定值应符合设备要求。
低压配电
- 第 3.2.1 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独立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 第 3.2.8 条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 第 3.3.1 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负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且不应少于30分钟(适用于酒店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消防水泵等消防负荷)。
- 第 3.4.1 条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用电设备对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的要求,并应做到接线简单、操作方便、安全可靠。配电系统应预留备用回路,备用回路数量不宜少于总回路数的15%。
- 第 3.5.3 条在TN系统中,配电线路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且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Zs·Ia ≤ U0·2/3(其中Zs为接地故障回路阻抗,Ia为保护电器动作电流,U0为相电压)。
- 第 3.6.2 条当采用单相三线制供电时,中性导体(N)和保护导体(PE)应严格分开,且中性导体电流不应通过保护导体。酒店建筑中客房插座回路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配电线路
- 第 3.2.1 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独立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独立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 第 3.2.2 条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
- 第 3.2.3 条三级负荷对供电无特殊要求,可采用单回路供电。
- 第 3.3.1 条应急电源类型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时间选择: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 第 3.4.1 条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 第 3.4.5 条酒店建筑中,消防设备、应急照明、客房照明等一级负荷应采用双电源末端自动切换供电;电梯、水泵等二级负荷宜采用双回路供电,末端切换。
配电设备布置
- 第 3.2.1 条配电所位置应靠近负荷中心,且进出线方便;变压器容量大于等于1250kVA时,宜设独立配电所。
- 第 3.2.3 条配电所内配电装置距屋顶净距不应小于0.8m,距墙不应小于0.6m;高压配电柜操作通道宽度:固定式单列不小于1.5m,双列不小于2.0m。
- 第 3.3.1 条低压配电柜操作通道宽度:固定式单列不小于1.5m,双列不小于2.0m;抽屉式单列不小于1.8m,双列不小于2.3m。
- 第 3.4.2 条配电设备安装场所应通风良好,环境温度不超过40℃,相对湿度不超过90%(适用于酒店地下室配电房)。
- 第 3.5.1 条配电柜(箱)底部距地面高度:明装时不应低于1.2m,暗装时不应低于1.5m(酒店客房配电箱适用)。
- 第 3.6.3 条配电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X;酒店潮湿区域(如厨房、泳池)不应低于IP54。
- 第 3.7.2 条配电线路穿越防火分区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密封,耐火极限不低于1.0h(酒店消防负荷线路适用)。
- 第 3.8.1 条配电设备金属外壳、支架等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Ω(酒店所有配电设备适用)。
特殊场所
- 第 3.2.1 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 第 3.2.3 条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 第 3.2.8 条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架空线路供电。
- 第 6.0.1 条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 第 6.0.2 条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用于安全设施的应急电源,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用于消防设施的应急电源,其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 第 7.0.1 条酒店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等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当建筑高度超过50m时,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要求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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