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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52-2009 第6.0.2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特殊场所电气工程

GB 50052-2009 第6.0.2条

| 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用于安全设施的应急电源,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用于消防设施的应急电源,其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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