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总则
- 第 1.0.1 条为保障酒店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质量,规范设计行为,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酒店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 第 1.0.3 条酒店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 第 1.0.4 条酒店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给水设计及其他相关专业设计协调配合。
- 第 1.0.5 条酒店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 第 2.1.1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能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喷水灭火的固定灭火系统。
- 第 2.1.2 条闭式系统 :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酒店建筑通常采用此系统。
- 第 2.1.3 条开式系统 :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第 2.1.4 条湿式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酒店客房、走廊等场所常用。
- 第 2.1.5 条干式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适用于酒店内不采暖的场所(如屋顶水箱间)。
- 第 2.1.6 条预作用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不充水,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报警阀组后充水的闭式系统。适用于酒店内严禁误喷的场所(如贵重物品库房、计算机房)。
- 第 2.1.7 条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闭、复燃时再次开启的预作用系统。
- 第 2.1.8 条洒水喷头 :在热的作用下,在规定的温度和压力下自行启动,并按设计的洒水形状和流量洒水灭火的组件。
- 第 2.1.9 条标准响应洒水喷头 :响应时间系数(RTI)在80(m·s)⁰·⁵至350(m·s)⁰·⁵之间的喷头。
- 第 2.1.10 条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响应时间系数(RTI)小于或等于50(m·s)⁰·⁵的喷头。酒店客房、公共区域通常要求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 第 2.1.11 条边墙型洒水喷头 :靠墙安装,将水向一边(半个抛物线)喷洒分布的喷头。适用于酒店走廊、小房间等。
- 第 2.1.12 条下垂型洒水喷头 :向下喷洒水流的喷头。
- 第 2.1.13 条直立型洒水喷头 :向上喷洒水流的喷头。
- 第 2.1.14 条隐蔽式洒水喷头 :带有装饰盖板,盖板与天花板齐平的喷头。常用于酒店大堂、高档客房等对美观要求高的场所。
- 第 2.1.15 条报警阀组 :由报警阀、水力警铃、压力开关、延迟器、控制阀等组成的组件。
- 第 2.1.16 条水流指示器 :将水流信号转换为电信号,用于指示火灾发生区域的报警装置。酒店各楼层或防火分区需设置。
- 第 2.1.17 条末端试水装置 :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等组成,用于检验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工作压力的装置。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需设置。
- 第 2.1.18 条配水管道 :报警阀组后向配水管供水的管道。
- 第 2.1.19 条配水管 :向配水支管供水的管道。
- 第 2.1.20 条配水支管 :直接或通过短立管向洒水喷头供水的管道。
- 第 2.1.21 条作用面积 :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酒店建筑的设计作用面积需按规范确定。
- 第 2.1.22 条最不利点处喷头 :在系统供水最远端或最高处,工作压力最低的喷头。
- 第 2.1.23 条喷水强度 :单位时间内单位面积上的喷水量。酒店建筑(中危险级I级)的喷水强度通常为6 L/(min·m²)。
- 第 2.1.24 条响应时间系数(RTI) :衡量洒水喷头热敏性能的指标,用于区分标准响应和快速响应喷头。酒店客房、走道等人员密集场所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RTI≤50)。
- 第 2.1.10 条说明 :以上条款均来自GB 50084 2017第2章,其中、2.1.14、2.1.16、2.1.23等条款与酒店建筑的设计、选型及安全要求直接相关。
设置场所
- 第 3.0.1 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酒店建筑,其客房、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厨房等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第 3.0.2 条建筑高度大于50m或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的酒店建筑,其客房、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厨房等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第 3.0.3 条建筑高度不大于50m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²的酒店建筑,其客房、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厨房等场所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第 3.0.4 条酒店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如KTV、电影院等),不论建筑高度和面积,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第 3.0.5 条酒店建筑内的厨房(包括员工食堂厨房、宴会厨房等),不论建筑高度和面积,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第 3.0.6 条酒店建筑内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餐厅等场所,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第 3.0.7 条酒店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第 3.0.8 条酒店建筑内的洗衣房、布草间等可燃物品库房,当建筑面积大于300m²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第 3.0.9 条酒店建筑内的汽车库(包括地下车库、地上停车楼),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系统选型
- 第 4.1.1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场所设置。酒店建筑(尤其是高层、大型或设有较多客房、公共区域的酒店)属于此类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第 4.2.1 条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酒店客房、走廊、餐厅、大堂等绝大多数区域符合此温度范围,因此通常采用湿式系统。
- 第 4.2.2 条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酒店中可能存在的露天阳台、屋顶设备间、冷库等区域,若温度不满足湿式系统要求,应选用干式系统。
- 第 4.2.3 条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br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br 2.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br 3. 用于替代干式系统。酒店中的贵重物品库房、档案室、计算机房、电气设备间等对…
- 第 4.2.4 条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酒店中极少有此需求,但若存在需严格控制水渍损失的特定区域(如精密设备机房),可考虑此系统。
- 第 4.2.5 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br 1. 火灾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开放后不能及时有效覆盖着火区域;<br 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第6.1.1条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br 3. 严重危险级Ⅱ…
- 第 4.2.6 条符合本规范第4.2.5条规定的场所,若环境温度允许,也可采用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酒店中净空高度较大的中庭、大堂等区域,若满足条件,可采用此系统替代雨淋系统。
- 第 4.2.7 条存在较多易燃液体场所,宜采用泡沫 水喷淋系统或闭式泡沫 水喷淋系统。酒店中的厨房(尤其是大型中央厨房)、锅炉房等存在可燃液体(如食用油、燃料)的区域,应考虑此系统。
- 第 4.2.8 条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可用于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冷却保护。酒店中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或玻璃隔断,若需采用喷水冷却保护,应设置此系统。
- 第 4.3.1 条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环境条件、建筑特点及使用功能等因素综合确定。酒店设计时,需首先确定各区域的火灾危险等级(如客房为中危Ⅰ级,公共区域可能为中危Ⅱ级),再据此选择系统类型。
设计参数
- 第 5.0.1 条酒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旅馆)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按 中危险级Ⅰ级 确定。
- 第 5.0.1 条中危险级Ⅰ级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 6 L/(min·m²)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 160 m² 。
- 第 5.0.2 条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 第 5.0.4 条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 1.3倍 确定。
- 第 5.0.8 条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 1.3倍 确定。
- 第 5.0.10 条酒店建筑中净空高度大于8m且小于等于12m的 中庭 ,喷水强度不应小于 12 L/(min·m²)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 160 m² 。
- 第 5.0.11 条酒店建筑中净空高度大于8m且小于等于12m的 会议厅、多功能厅 (属于其他场所),喷水强度不应小于 15 L/(min·m²)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 160 m² 。
- 第 5.0.13 条酒店建筑中净空高度大于8m且小于等于18m的 中庭 ,采用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 15 L/(min·m²)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 260 m² 。
- 第 5.0.15 条酒店建筑中净空高度大于8m且小于等于12m的 会议厅、多功能厅 ,采用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 20 L/(min·m²)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 260 m² 。
喷头布置
- 第 7.1.2 条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喷头类型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8m。
- 第 7.1.3 条边墙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 第 7.1.4 条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应采用正方形布置,其布置间距不应大于表7.1.4的规定,且不应小于2.4m。
- 第 7.1.5 条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 第 7.1.6 条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150mm。
- 第 7.1.7 条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ESFR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7.1.7的规定。
- 第 7.1.8 条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7.1.8的规定。
- 第 7.1.9 条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应设置喷头。
- 第 7.1.10 条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开口,应在走道或开口的一侧设置喷头。
- 第 7.1.11 条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时,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且其溅水盘与吊顶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m;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70%时,喷头可布置在吊顶下,且…
- 第 7.1.12 条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布置,其间距应按斜面的距离计算。当屋面板坡度大于1:3时,应在屋脊处增设喷头。
- 第 7.1.13 条边墙型喷头两侧1m范围内及正前方2m范围内,顶板或吊顶下不应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
- 第 7.1.14 条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m。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 第 7.1.15 条当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需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时,喷头应根据设置部位的高度、分隔设施的类型及耐火极限要求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当设置高度为4m~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 第 7.1.16 条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头。
- 第 7.1.2 条上述条款中, 、7.1.6、7.1.9、7.1.13 是酒店设计中需重点关注的条款,涉及喷头间距、与顶板距离、吊顶内及边墙型喷头的布置要求。
- 第 7.2 条具体设计时,还应结合本规范第节(障碍物对喷头布置的影响���及附录A(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综合确定。
管道
- 第 8.0.1 条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 第 8.0.2 条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涂覆钢管或铜管、不锈钢管,且不应采用普通焊接钢管。
- 第 8.0.3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的连接方式:<br • 镀锌钢管:DN≤80时宜用螺纹连接;DN 80时宜用沟槽式连接(卡箍)。<br • 铜管、不锈钢管:可采用焊接、法兰或专用管件连接。
- 第 8.0.4 条管道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配水管道的布置,应使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衡。轻、中危险级场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不宜大于0.40MPa。
- 第 8.0.5 条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br •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br • 同时在吊顶上下布置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
- 第 8.0.6 条配水支管控制的喷头数:<br • 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6只。<br • 酒店客房、走廊等区域通常按中危险级设计,适用8只上限。
- 第 8.0.7 条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 第 8.0.8 条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5mm;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0mm。
- 第 8.0.9 条水平设置的管道宜有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2‰,准工作状态不充水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4‰。
- 第 8.0.10 条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br • 管道应固定牢固;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规范表8.0.10的规定(如DN25管间距3.5m,DN100管间距6.5m等)。<br • 管道转弯处应增设防…
水力计算
- 第 9.1.1 条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 第 9.1.2 条水力计算应选定最不利计算管路,并应按最不利点处喷头工作压力逐点计算各喷头流量、管段水头损失及系统所需供水压力。
- 第 9.1.3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作用面积内任意4只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值(中Ⅰ级6L/min·m²,中Ⅱ级8L/min·m²),且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 第 9.1.4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作用面积内任意4只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水强度,轻、中危险级不应低于设计值的85%。
- 第 9.1.5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6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7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8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9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10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11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12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13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14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15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16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17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18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19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20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21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22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23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24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25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26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27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28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29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30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31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32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33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34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35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36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37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38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39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40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41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42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43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44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45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46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47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48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49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50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51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52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53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L/s。
- 第 9.1.54 条酒店建筑(中危险级)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
供水
- 第 10.1.1 条系统用水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全部喷头同时喷水的要求。酒店火灾延续时间按1.0h计(中危险级)。
- 第 10.1.2 条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 第 10.1.3 条系统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且不应低于规范表5.0.1规定的流量值。
- 第 10.2.1 条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消防水泵,并应按一用一备或两用一备设置备用泵(除符合可不设备用泵条件外)。
- 第 10.2.3 条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满足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要求,并考虑管道水头损失和几何高差。
- 第 10.2.4 条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且吸水管上应设过滤器。
- 第 10.3.1 条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酒店建筑(一类高层)不应小于18m³,二类高层及多层不应小于12m³。
- 第 10.3.2 条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满足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当不能满足时,应设增压设施。
- 第 10.3.3 条消防水箱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的管道连接。
- 第 10.4.1 条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并不宜大于40m。
- 第 10.4.2 条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计算。酒店建筑(中危险级)通常需设置不少于2个水泵接合器。
操作与控制
- 第 11.0.1 条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 第 11.0.2 条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和消防控制室(盘)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 第 11.0.3 条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内,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在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钮。
- 第 11.0.4 条消防水泵除自动控制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设置手动控制装置(硬拉线直接启动)。
- 第 11.0.5 条消防水泵的自动启动信号(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等)应能直接连锁启动消防水泵,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 第 11.0.6 条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
- 第 11.0.7 条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消防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等信号。
- 第 11.0.8 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报警阀组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信号应直接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 第 11.0.9 条消防水泵、稳压泵应设置就地启停按钮;消防水泵房内应设置消防水泵手动启停按钮。
- 第 11.0.10 条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自动、手动、停止三档转换开关,并应有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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