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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84-2017 第7.1.15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喷头布置消防工程

GB 50084-2017 第7.1.15条

| | 当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需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时,喷头应根据设置部位的高度、分隔设施的类型及耐火极限要求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当设置高度为4m~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2)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3)喷头的设置应确保洒水完全覆盖被保护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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