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总则
-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包括酒店附属的此类设施)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内的车库。
- 第 1.0.3 条酒店建筑中附设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其防火设计应同时符合本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 第 1.0.4 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结合酒店建筑的使用性质、规模及火灾危险性,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 第 1.0.5 条当酒店建筑中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时,应确保其防火性能不低于本规范要求,并需经专项论证。
术语
- 第 2.0.1 条汽车库 :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酒店建筑中常见的地下或地上停车库均属此类。
- 第 2.0.2 条修车库 :用于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酒店建筑若附设车辆维修服务,需参照此定义。
- 第 2.0.3 条停车场 :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酒店建筑的露天停车区域适用此定义。
- 第 2.0.4 条地下汽车库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酒店建筑中常见的地下停车库需按此定义划分防火分区。
- 第 2.0.5 条高层汽车库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酒店建筑若为高层且附设地上停车库,需按此定义执行防火要求。
- 第 2.0.6 条机械式汽车库 :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停放汽车的汽车库。酒店建筑中若采用机械停车设备,需按此术语界定其防火设计。
- 第 2.0.7 条复式汽车库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且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内叠放2层以上车辆的汽车库。酒店建筑中此类车库需注意人员疏散与防火分隔。
- 第 2.0.8 条敞开式汽车库 :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且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汽车库。酒店建筑若采用此类设计,需按此定义评估自然排烟条件。
- 第 2.0.1 条若酒店建筑不涉及修车库或特殊类型车库(如机械式),仅需关注、2.0.3、2.0.4、2.0.5等通用术语。
防火分区
- 第 5.1.1 条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其中,地下汽车库(包括半地下)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即4000㎡)。
- 第 5.1.2 条修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2的规定。其中,一、二级耐火等级修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即4000㎡)。
- 第 5.1.4 条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 第 5.1.6 条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br 1. 当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br 2. 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第 5.1.7 条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
- 第 5.1.8 条汽车库、修车库内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 第 5.1.9 条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br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br 2. 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br 3…
- 第 5.1.10 条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1个:<br 1. Ⅳ类汽车库;<br 2.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br 3.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等于100辆且建…
- 第 5.1.6条 条酒店建筑通常属于公共建筑,其附设的汽车库、修车库或停车场应严格执行上述防火分区及分隔要求,特别是与酒店主体建筑之间的防火分隔()。
安全疏散
- 第 6.0.1 条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 第 6.0.2 条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 第 6.0.3 条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为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修车库,其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为防烟楼梯间。
- 第 6.0.4 条汽车库、修车库内的人员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当汽车库与酒店等其他建筑合建时,其疏散楼梯间应独立设置,并直通室外。
- 第 6.0.5 条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距离可增加25%(即不大于56.25m)。
- 第 6.0.6 条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1个:<br 1. Ⅳ类汽车库;<br 2.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br 3.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
- 第 6.0.7 条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m,双车道不应小于5.5m。
- 第 6.0.8 条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的两个汽车疏散出口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
- 第 6.0.9 条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卷帘门等影响疏散的设施。
- 第 6.0.10 条当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汽车库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不应与酒店等其他功能区域共用。
消防设施
- 第 7.1.1 条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且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2h(I、II类车库)或1h(III、IV类车库)的要求。
- 第 7.1.4 条室内消火栓系统:I、II、III类汽车库及I、II类修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其间距不应大于25m,且应保证相邻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 第 7.1.8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I、II、III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第 7.1.9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危险等级:汽车库按中危险级II级确定,喷水强度不低于8L/min·m²,作用面积不小于160m²。
- 第 7.1.10 条消防水池: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或两路供水时,应设置消防水池,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全部消防用水量。
- 第 7.1.11 条消防水泵房:应设置独立消防水泵房,其出口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且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 第 7.1.12 条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汽车库最小不应小于12m³(I类车库)或6m³(II类车库),且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 第 7.2.1 条灭火器配置:汽车库、修车库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每个灭火器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最大保护距离不超过15m(A类火灾)或12m(B、C类火灾)。
- 第 7.2.2 条灭火器类型: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使用卤代烷灭火器(环保要求)。
- 第 7.3.1 条消防应急照明: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处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1.0lx,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
- 第 7.3.2 条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大于20m,且应设置在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
- 第 7.4.1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I类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应与酒店建��消防控制室联动。
电气
- 第 9.0.1 条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 第 9.0.2 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末端自动切换装置应设置在配电箱处。
- 第 9.0.3 条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或耐火电缆,并满足火灾时持续供电要求。
- 第 9.0.4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置,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
- 第 9.0.5 条疏散通道上的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0.5 lx,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
- 第 9.0.6 条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并应具备与酒店消防控制中心联动的功能。
- 第 9.0.7 条汽车库内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与酒店火灾应急广播系统联动。
- 第 9.0.8 条汽车库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并应能与酒店消防控制室直接通话。
- 第 9.0.9 条当汽车库内设有充电设施时,充电设备应设置专用配电箱,并应具备过载、短路、漏电保护功能。
通风与排烟
- 第 8.2.1 条面积超过2000m²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 第 8.2.2 条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汽车库,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²,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 第 8.2.3 条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 第 8.2.4 条排烟口应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 第 8.2.5 条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穿越防火墙。当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
- 第 8.2.6 条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 第 8.2.7 条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 第 8.2.8 条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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