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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300-2013 第3.0.10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基本规定机电综合

GB 50300-2013 第3.0.10条

|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执行下列程序: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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