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19-201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总则
- 第 1.0.3 条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 合理利用能源 ,优先采用 可再生能源 。 原则性要求,适用于所有建筑类型,但无具体参数。
- 第 1.0.4 条设计应 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并符合 安全生产 、 卫生 和 节能 要求。 通用原则,无具体数据。
- 第 1.0.5 条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 便于施工、维护和运行管理 。 通用原则,无具体数据。
术语
- 第 2.0.1 条供暖系统设计热负荷 :在某一室外温度下,为达到室内要求温度,供暖系统在单位时间内向建筑物供给的热量。
- 第 2.0.2 条通风 :为改善生活和生产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向室内送入和排出空气的过程。
- 第 2.0.3 条空气调节 :通过处理空气,使室内空气温度、相对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一定要求的技术。
- 第 2.0.4 条冷负荷 :为维持室内设定的温度、湿度等参数,在单位时间内需从室内除去的热量(包括显热和潜热)。
- 第 2.0.5 条热负荷 :为维持室内设定的温度、湿度等参数,在单位时间内需向室内加入的热量。
- 第 2.0.6 条空气调节系统 :由空气处理、空气输送、空气分配以及冷热源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 第 2.0.7 条集中供暖系统 :热源和散热设备分别设置,由热源通过热媒管道向各房间或各建筑物供给热量的供暖系统。
- 第 2.0.8 条通风系统 :为实现通风换气而设置的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总称。
- 第 2.0.9 条自然通风 :利用室外风力或室内外温度差造成的空气流动,实现室内换气的通风方式。
- 第 2.0.10 条机械通风 :利用风机等机械设备产生的风压,实现室内换气的通风方式。
室内外设计参数
- 第 4.1.1 条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应根据建筑功能、工艺要求、经济条件及节能要求确定。对于酒店客房、公共区域等人员长期停留场所,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宜采用:冬季温度18~24℃,相对湿度30%~60%;夏季温度22~28℃,相对湿度40…
- 第 4.1.3 条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对于酒店建筑所在城市,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小时的温度值;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
- 第 4.1.5 条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酒店客房、餐厅、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每人每小时不应小于30m³;酒店大堂、走廊等区域,可按每人每小时20m³确定。
- 第 4.1.7 条室内噪声级标准:酒店客房空调系统噪声宜控制在35~40dB(A);会议室、餐厅等区域宜控制在40~45dB(A);大堂等公共区域宜控制在45~50dB(A)。
- 第 4.1.9 条室内风速标准:酒店客房、餐厅等人员长期停留区域,夏季空调送风风速不宜大于0.25m/s;冬季供暖时风速不宜大于0.20m/s。
- 第 4.1.2条 条若酒店内设有洗衣房、厨房、锅炉房等工业属性区域,则直接适用GB 50019 2015的相应条款(如关于工艺性空调的温湿度要求)。
供暖
- 第 5.1.1 条供暖系统形式应根据建筑功能、热源条件、节能要求等确定。酒店建筑宜采用热水供暖系统,热媒温度不宜高于95℃(散热器供暖)或60℃(辐射供暖)。
- 第 5.1.3 条供暖系统应设置热量计量装置。酒店建筑中,不同功能区域(如客房、公共区、后勤区)宜分区域设置热量表,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 第 5.2.1 条供暖热负荷计算应包括围护结构耗热量、冷风渗透耗热量、冷风侵入耗热量等。酒店客房冬季室内设计温度宜为20~22℃,走廊、大堂等公共区域宜为18~20℃。
- 第 5.2.5 条供暖系统供回水温差:热水供暖系统不宜小于20℃(散热器供暖)或10℃(辐射供暖)。酒店建筑中,为减少管道投资,宜采用较大温差。
- 第 5.3.2 条散热器供暖系统应采用铸铁、钢制或铝制散热器,工作压力应符合系统要求。酒店客房散热器宜暗装或加防护罩,表面温度不宜高于70℃(防止烫伤)。
- 第 5.3.5 条辐射供暖系统(如地暖)的加热管或发热电缆间距应根据热负荷确定,通常为100~300mm。酒店客房地面辐射供暖表面平均温度不宜超过28℃(人员长期停留区)。
- 第 5.4.3 条供暖管道敷设应设坡度,热水管道坡度宜为0.003(3‰),且应坡向泄水点。酒店建筑中,管道穿越客房、走廊等区域时应采取隔声、防结露措施。
- 第 5.5.2 条供暖系统应设排气装置。酒店建筑中,系统高点应设自动排气阀,低点应设泄水阀,便于检修和防气塞。
- 第 5.6.1 条供暖系统水质应符合《工业锅炉水质》标准,热水供暖系统补水硬度不宜超过0.6mmol/L。酒店建筑中,为延长设备寿命,宜设置软化水处理装置。
- 第 5.7.3 条供暖系统循环水泵应采用高效节能泵,流量和扬程应根据系统阻力计算确定。酒店建筑中,宜采用变频调速泵,根据负荷变化调节流量,节能率可达20%~30%。
通风
- 第 6.1.5 条事故通风 :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房间(如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洗衣房化学品存储区)应设事故通风,换气次数≥12次/h。事故排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处设置开关。
- 第 6.1.8 条厨房通风 :厨房热加工间机械通风换气次数:中餐厨房≥40次/h,西餐厨房≥30次/h。排风量应大于补风量,维持负压,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90%。
- 第 6.2.1 条自然通风 :利用热压或风压的自然通风,进风口下缘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宜>1.2m(人员活动区)。当采用屋顶通风器时,其喉部面积应满足计算要求。
- 第 6.3.1 条机械通风 :对散发余热、余湿或有害物质的房间(如洗衣房、消毒间),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全面通风量按稀释有害物浓度或消除余热余湿计算。
- 第 6.3.2 条送风系统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位置: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处,且低于排风口。进风口下缘距室外地面≥2m,当设在绿化带时≥1m。
- 第 6.3.5 条防火阀 :通风管道穿越防火分区、机房隔墙、楼板处,以及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上,应设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 第 6.3.9 条排风系统 :不同房间(如客房、走廊、公共卫生间)的排风宜独立设置。当合用时,应防止串味,并设止回阀。排风口风速:公共区域≤4m/s,客房≤2m/s。
- 第 6.4.1 条设备用房通风 :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应设独立机械通风系统。发电机房换气次数:平时≥6次/h,事故时≥12次/h(与6.1.5联动)。
- 第 6.4.5 条防烟楼梯间及前室 :本规范不直接覆盖防排烟(由《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执行),但通风系统设计应避免与防烟分区冲突,送风口距排烟口水平距离≥20m。
空气调节
- 第 9.1.1 条空气调节区的设计参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舒适性要求、室外气象条件及节能要求确定。酒店客房、大堂、餐厅等人员长期停留区域,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宜采用: 夏季温度24~26℃ ,相对湿度40%~65%; 冬季温度20~2…
- 第 9.1.3 条空调系统的新风量不应小于人员所需的最小新风量。酒店客房、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区域,最小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通常为 每人每小时30m³ (酒店客房按2人计,即…
- 第 9.2.1 条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点、能源条件及环保要求综合确定。酒店建筑宜优先采用 集中��冷热源 (如冷水机组+锅炉或热泵),并考虑部分负荷运行效率。
- 第 9.2.5 条采用水冷式冷水机组时,冷却水系统应设置 冷却水循环泵 ,并宜采用变频控制。冷却塔的选型应考虑当地气象条件,冷却水进出水温差不宜小于 5℃ 。
- 第 9.3.2 条空调风系统设计应合理划分系统,避免不同朝向、不同使用时间的区域共用系统。酒店客房宜采用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 ,大堂、餐厅等大空间可采用 全空气系统 。
- 第 9.3.6 条全空气空调系统应具备 全新风运行 或 可调新风比 功能,过渡季可利用新风降温。酒店大堂、宴会厅等大空间宜设置CO₂浓度监测装置,控制新风量。
- 第 9.4.2 条空调水系统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各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 15% 。当不满足时,应设置 平衡阀 或采用同程式系统。酒店客房区宜采用 水平同程式 或 立管同程式 。
- 第 9.4.5 条空调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差,当采用冷水机组时,不宜小于 5℃ ;采用热泵或锅炉时,不宜小于 10℃ 。酒店空调系统应设置 压差旁通阀 以适应负荷变化。
- 第 9.5.1 条空调系统的空气处理设备(如组合式空调机组、风机盘管)应设置 空气过滤器 。酒店客房、餐厅等人员密集区域,过滤器初阻力不宜大于 50Pa ,终阻力不宜大于 100Pa 。
- 第 9.6.3 条空调系统应设置 自动控制 系统,实现温度、湿度、新风量及设备启停的自动调节。酒店客房宜采用 室温独立控制 (如电动二通阀+温控器),公共区域宜采用 DDC(直接数字控制) 系统。
冷热源
- 第 8.1.2 条冷热源方案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负荷特性、能源条件、环保要求及运行管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酒店建筑宜优先采用集中式冷热源系统。
- 第 8.1.3 条当采用电动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名义工况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8.1.3的规定。例如:水冷式冷水机组(制冷量≤528kW)COP≥4.7;风冷式冷水机组(制冷量≤50kW)COP≥2.8。
- 第 8.2.1 条冷水(热泵)机组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且不宜多于4台。当单台机组制冷量大于或等于1163kW时,宜选用离心式冷水机组。
- 第 8.2.3 条冷水机组的冷却水进出口温差不应小于5℃,冷却水进水温度不宜高于33℃。
- 第 8.3.2 条采用燃气锅炉作为热源时,锅炉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8.3.2的规定:燃气锅炉热效率≥92%(额定工况)。
- 第 8.3.4 条锅炉房应设置备用锅炉,当一台锅炉停止运行时,其余锅炉的供热量应能满足不低于设计热负荷的65%(酒店建筑宜按75%考虑,因生活热水需求)。
- 第 8.4.1 条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时,其名义工况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2.0,且应校核当地最低环境温度下的制热能力。
- 第 8.5.2 条冷热源机房应设置在靠近负荷中心的位置,且应满足设备运输、安装、维修及安全间距要求。机房净高不宜小于4.0m。
- 第 8.6.1 条冷却塔的选型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冷却水温差及噪声要求确定。冷却塔的冷却水量应按冷水机组冷凝器额定流量乘以1.1~1.2的安全系数确定。
- 第 8.7.3 条冷热源系统应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包括冷热量表、电表、水表等,并应满足分项计量及节能管理要求。
- 第 第8.1.3条 条说明 :以上条款中,、8.2.1条、8.3.2条、8.3.4条、8.4.1条、8.6.1条包含具体数据参数,其余为原则性要求。对于酒店建筑主体区域(客房、大堂、餐厅等),建议优先采用GB 50736 2012。
监测与控制
- 第 11.1.1 条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监测与控制装置,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联锁与自动保护、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酒店建筑中,客房、公共区域(如大堂、餐厅)的空调系统需实现…
- 第 11.1.2 条系统规模较大或设有集中管理要求时,宜采用集中监控系统。酒店建筑中,当空调系统总冷负荷大于或等于1758 kW(约500冷吨)或总热负荷大于或等于2326 kW时,建议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进行集中管理。
- 第 11.2.1 条供暖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应包括:热源(如锅炉或换热站)的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监测;循环水泵的启停控制与状态显示;散热器或地暖系统的室温调节。酒店客房供暖系统应设置室温自动控制装置,控制精度宜为±1℃。
- 第 11.2.2 条通风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应包括:送排风机的启停控制、状态显示及故障报警;空气过滤器的压差监测(当压差超过设定值如150 Pa时报警);新风量的调节(如CO₂浓度控制,当CO₂浓度超过1000 ppm时自动增加新风量)。酒店…
- 第 11.3.1 条空调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应包括:冷热源(冷水机组、热泵等)的供回水温度(如冷冻水供回水温差5℃)、压力、流量监测;空调机组或新风机的送风温度、湿度控制(如夏季送风温度设定为12 14℃,相对湿度60%);风机盘管的电动阀调…
- 第 11.3.2 条变风量(VAV)空调系统应监测送风温度、静压(如静压设定值250 Pa),并根据房间负荷自动调节送风量。酒店大堂、宴会厅等大空间区域若采用VAV系统,需设置静压传感器和变频器控制风机转速。
- 第 11.4.1 条冷热源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应包括:冷水机组或热泵的启停台数控制(根据冷热负荷自动加减载);冷却塔风机与冷却水泵的联锁控制;冷却水供回水温度(如冷却水出水温度32℃,回水温度37℃)监测。酒店建筑中,冷热源系统宜根据室外温度…
- 第 11.4.2 条水泵(冷冻水泵、冷却水泵、热水循环泵)应设置变频控制,根据系统压差或流量自动调节转速。酒店空调水系统宜采用一次泵变流量系统,水泵变频范围宜为30 50 Hz,节能率可达20% 30%。
- 第 11.5.1 条能量计量装置应设置于冷热源总供回水管、各主要分支管路(如各楼层或功能分区)。酒店建筑中,客房区域、公共区域、后勤区域应分别设置冷热量表,计量精度不低于2级(误差±2%),用于能耗分析与费用分摊。
- 第 11.5.2 条监测与控制系统的传感器精度应符合要求:温度传感器精度±0.3℃,湿度传感器精度±3% RH,压力传感器精度±1% FS。酒店客房温控器宜采用数字式,设定温度分辨率0.5℃。
- 第 11.6.1 条系统应具备故障报警功能,包括设备故障(如风机、水泵过载)、参数超限(如冷冻水温度超过设定值±2℃)、过滤器堵塞等。酒店建筑中,报警信号应传送至中央监控室或值班室,并记录日志。
- 第 11.6.2 条酒店建筑中,当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应设置新风与排风的联锁控制,确保新风阀、排风阀与风机同步启闭,防止能量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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