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19-2015 第9.1.3条
| **** | 空调系统的新风量不应小于人员所需的最小新风量。酒店客房、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区域,最小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通常为**每人每小时30m³**(酒店客房按2人计,即不小于60m³/h)。 |
| **** | 空调系统的新风量不应小于人员所需的最小新风量。酒店客房、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区域,最小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通常为**每人每小时30m³**(酒店客房按2人计,即不小于60m³/h)。 |
12 位酒店机电专家在线,答案引用规范条文,可追溯到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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