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22-2017 第4.0.8条
| |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少于30分钟,但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酒店建筑中高度超过100m的,不应少于90分钟;其他酒店不应少于30分钟)。 |
| |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少于30分钟,但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酒店建筑中高度超过100m的,不应少于90分钟;其他酒店不应少于3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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