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309-20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总则
- 第 1.0.2 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含酒店)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酒店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严格执行。
- 第 1.0.3 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确保酒店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 第 1.0.4 条酒店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术语
- 第 2.0.1 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为人员疏散和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及指示的系统,酒店建筑中需确保火灾时能持续工作。
- 第 2.0.2 条消防应急灯具:包括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灯具,酒店客房、走廊、楼梯间等区域需按标准配置。
- 第 2.0.3 条应急照明配电箱:为酒店内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配电装置,需保证供电可靠性。
- 第 2.0.4 条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仍能保持工作状态的灯具,适用于酒店疏散走道等需持续照明的场所。
- 第 2.0.5 条非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仅在应急状态下点亮,酒店中可用于客房内等平时不需常亮的区域。
- 第 2.0.6 条疏散指示标志:指示安全出口或疏散方向的标志,酒店走廊、转角、出口处需清晰设置。
- 第 2.0.7 条疏散照明:确保疏散路径有足够照度,酒店内疏散走道、楼梯间地面水平照度需符合标准。
- 第 2.0.8 条备用照明:用于保障消防作业等关键区域照明,酒店消防控制室、配电室等需设置。
- 第 2.0.9 条集中控制型系统:由控制器集中管理灯具工作状态,酒店建筑(尤其是大型酒店)常采用此系统以提高可靠性。
- 第 2.0.10 条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灯具独立工作,适用于小型酒店或改造项目,但需满足基本应急要求。
系统设计
- 第 3.2.1 条灯具的选择:酒店建筑应选择采用A型消防应急灯具(电压等级≤DC36V),且灯具面板或外壳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 第 3.2.4 条标志灯设置:酒店客房门口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疏散走道及转角处距地面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灯。
- 第 3.2.5 条照明灯设置:酒店疏散走道、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及客房内(如设有)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疏散走道≥1.0 lx,楼梯间≥5.0 lx,人员密集场所(如大堂、餐厅)≥3.0 lx。
- 第 3.2.7 条持续工作时间:酒店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中,系统应急启动后,蓄电池电源供电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0.5h(30分钟)。
- 第 3.2.9 条集中控制型系统:酒店建筑宜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器集中管理,实现灯具的自动巡检、故障报警及火灾状态下的联动控制。
- 第 3.2.11 条非持续型灯具控制:在酒店客房、走道等区域,非持续型照明灯在正常照明断电后应自动转入应急点亮状态;标志灯应保持常亮或按规范要求切换。
- 第 3.3.1 条配电回路:酒店建筑中,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配电回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且每个回路连接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60个(A型灯具)。
- 第 3.3.2 条线路敷设:应急照明线路应采用耐火线缆,并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暗敷于不燃烧体结构内,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灯具
- 第 3.2.1 条灯具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光源色温不应低于2700K。
- 第 3.2.4 条系统应急启动后,蓄电池电源供电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酒店,不应少于1.0h;其他酒店不应少于0.5h。
- 第 3.2.5 条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且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 第 3.2.6 条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上方安装时,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2.5m;当安装在疏散走道转角处时,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 第 3.2.7 条灯具在距地面8m及以下时,应选择A型灯具(电压等级≤DC36V)。
- 第 3.2.9 条酒店客房、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具,地面最低水平照度: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人员密集场所(如宴会厅、会议室)不应低于3.0lx;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应低于5.0lx。
- 第 3.2.10 条酒店客房门口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疏散走道及转角处应设置方向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10m(走道)或3m(转角处)。
- 第 3.2.11 条灯具应具有持续型或非持续型工作模式,酒店宜采用持续型灯具(平时常亮或微亮,应急时高亮)。
- 第 4.5.1 条灯具的安装应牢固可靠,不得使用胶粘方式固定;吊装时,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 第 4.5.3 条灯具在酒店客房内安装时,不应安装在床、沙发等可燃物上方,且距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 第 4.5.5 条灯具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酒店潮湿场所(如浴室、厨房)的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 第 4.5.7 条灯具的接线盒、接线端子应设置在便于检修的位置,且不应被装饰物遮挡。
线路
- 第 3.2.1 条系统线路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电线电缆;在疏散走道、楼梯间等人员密集场所,明敷线路应采用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 第 3.2.2 条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线缆,其耐火时间不应低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持续工作时间(酒店通常为90min或180min,按设计确定)。
- 第 3.2.3 条系统线路不应与普通照明、动力等非消防负荷线路共管、共槽盒敷设;当必须共用同一电缆井时,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
- 第 3.2.4 条系统线路穿越防火分区、楼层隔墙、楼板及变形缝时,应在穿越处设置防火封堵措施,封堵材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穿越构件。
- 第 3.2.5 条系统线路的末端(如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接线盒、分线盒应采用金属材质,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如内填防火泥)。
- 第 3.2.6 条系统线路的电压等级不应低于450/750V,且应满足系统额定电压及绝缘要求。
- 第 3.2.7 条系统线路的接地保护应符合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要求,且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RCD)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但不应切断系统供电(仅报警)。
施工
- 第 5.2.1 条系统布线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且 不应 与普通照明线路共管、共槽敷设。
- 第 5.2.2 条灯具安装应牢固、可靠, 严禁 在酒店客房、走廊等区域使用软性吊链或吊线安装。
- 第 5.2.3 条标志灯(如“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应安装在门框上方或门洞两侧, 确保 在酒店客房、宴会厅等门开启时不被遮挡。
- 第 5.2.4 条方向标志灯(如疏散走道、转角处)的安装高度 不应大于 1m(墙面安装),且 不应 被酒店家具、装饰物遮挡。
- 第 5.2.5 条应急照明灯(如走廊、楼梯间)安装高度 不应小于 2.2m(吸顶或壁装), 严禁 安装在酒店吊顶内或隐蔽处。
- 第 5.2.6 条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安装位置 不应 设置在酒店客房、库房等潮湿或可燃物较多的区域。
- 第 5.2.7 条系统线路接头 必须 设在接线盒内, 严禁 在酒店吊顶、墙体内直接对接。
- 第 5.2.8 条系统接地应可靠, 必须 与酒店建筑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 不应大于 4Ω。
- 第 5.2.9 条系统调试前, 应 确认酒店各区域(客房、走廊、大堂、地下车库等)的灯具、线路、电源设备安装完毕且符合设计要求。
- 第 5.2.10 条系统施工完成后, 应 进行连续通电试验( 不少于 24小时), 确保 酒店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在火灾时能可靠启动。
验收
- 第 6.0.1 条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第 6.0.5 条系统检测验收时,应对系统功能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5个回路。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应适当增加检测比例。
- 第 6.0.6 条系统功能验收应包括:应急照明灯具的启动、疏散指示标志的指向、持续应急时间、地面最低水平照度、灯具的安装间距及高度等。
- 第 6.0.7 条系统持续应急时间不应小于30min(酒店建筑按人员密集场所,通常要求不低于90min,具体按设计文件执行)。
- 第 6.0.8 条系统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自动切断主电源,并自动转入蓄电池供电状态。
- 第 6.0.9 条系统应具备手动、自动两种控制方式,且手动控制应优先于自动控制。
- 第 6.0.10 条系统应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联动信号,并按照预设逻辑控制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 第 6.0.11 条系统应进行模拟火灾状态下的联动功能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 第 6.0.12 条系统验收时,应对系统线路的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进行测试,并符合设计要求。
- 第 6.0.13 条系统验收时,应检查系统设备(灯具、配电箱、控制器等)的安装质量、固定牢固度、防护等级及标识是否清晰完整。
- 第 6.0.14 条系统验收时,应检查系统竣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调试记录等资料是否齐全。
- 第 第3.2.4条 条1. 持续应急时间 :酒店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其应急照明持续工作时间通常按 90min 设计(依据GB 51309 2018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关要求),验收时应以设计文件为准。
- 第 1.0 条2. 照度要求 :酒店疏散走道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lx,楼梯间、前室等关键部位不应低于5.0 lx(具体按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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