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22-2017 第4.0.9条
| | 酒店建筑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如KTV、舞厅等)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其顶棚装修材料应为A级,其他部位(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等)不应低于B1级;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顶棚、墙面应为A级,其他部位不应低于B1级。 |
| | 酒店建筑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如KTV、舞厅等)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其顶棚装修材料应为A级,其他部位(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等)不应低于B1级;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顶棚、墙面应为A级,其他部位不应低于B1级。 |
12 位酒店机电专家在线,答案引用规范条文,可追溯到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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