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736-201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总则
- 第 1.0.3 条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卫生、节约土地和节约水资源的方针政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有关规定。
- 第 1.0.4 条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结合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室内设计参数,优先采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 第 1.0.5 条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应满足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 第 1.0.6 条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的规定。
- 第 1.0.7 条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满足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规定。
- 第 1.0.8 条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满足建筑节能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适用于酒店建筑时,酒店客房、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区域应特别关注新风量及排风热回收要求。
术语
- 第 2.0.3 条供暖系统热负荷计算时,室内设计温度:酒店客房冬季供暖宜取20℃(GB 50736 2012 第3.0.1条关联,术语章定义参考)。
- 第 2.0.5 条空调系统冷负荷计算时,室内设计参数:酒店客房夏季空调温度宜取24 26℃,相对湿度40% 60%(术语章定义关联参数)。
- 第 2.0.8 条通风系统新风量:酒店客房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30m³/(h·人)(术语章定义关联,适用于酒店建筑)。
- 第 2.0.11 条空气调节系统能效比(EER)限值:酒店建筑冷水机组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GB 50736 2012 第4.2.10条要求(如:水冷螺杆式≥5.6,风冷式≥3.2,术语章定义关联)。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 第 3.0.2 条主要房间室内供暖设计温度:民用建筑主要房间冬季供暖设计温度宜采用16℃~24℃。
- 第 3.0.3 条主要房间室内空调设计温度:夏季空调设计温度宜采用24℃~28℃,冬季空调设计温度宜采用18℃~24℃。
- 第 3.0.4 条室内设计新风量:人员长期停留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酒店客房≥30m³/(h·人)(酒店建筑适用)。
- 第 3.0.5 条室内设计相对湿度:夏季空调相对湿度宜为40%~60%,冬季供暖相对湿度不应低于30%(酒店客房适用)。
- 第 3.0.6 条室内设计风速:夏季空调室内风速不应大于0.25m/s,冬季供暖室内风速不应大于0.20m/s(酒店客房适用)。
- 第 3.0.8 条室内噪声级:酒店客房空调系统噪声级不应高于40dB(A)(酒店建筑适用)。
室外设计计算参数
- 第 3.0.1 条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2012附录A采用,其中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 第 3.0.2 条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小时的干球温度;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小时的湿球温度。
- 第 3.0.3 条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冬季空调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 第 3.0.4 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 第 3.0.5 条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夏季空调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应按规范附录B确定。
- 第 3.0.6 条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 第 3.0.7 条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R₀·min = (tₙ tₑ)·Rₙ / Δtₓ,其中tₙ为冬季室内计算温度,tₑ为围护结构冬季室外计算温度,Rₙ为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Δtₓ为室内空气与围护结构内表面之间的允许温差。
- 第 3.0.8 条酒店建筑(属一类公共建筑)的室外设计计算参数应按本规范第3.0.1条至3.0.7条执行,其中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应取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取历年平均不保证50小时的干球温度,且应满足…
供暖
- 第 5.1.1 条供暖系统热负荷计算应采用冬季供暖室外计算温度,且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规定;酒店建筑供暖热负荷应包含围护结构耗热量、冷风渗透耗热量及附加耗热量。
- 第 5.2.1 条散热器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供水温度不宜高于8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酒店建筑中散热器宜明装,暗装时需保证散热效率。
- 第 5.3.4 条热水辐射供暖系统加热管埋地时,地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28℃(人员经常停留区),酒店客房地面温度宜控制在24 26℃;供回水温差宜为5 10℃。
- 第 5.4.2 条热风供暖系统送风温度宜为35 50℃,风口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5m;酒店大堂等高大空间应采用分层供暖方式。
- 第 5.9.5 条供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酒店建筑宜按房间或区域分户热计量,热量表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计量精度不低于2级。
通风
- 第 6.1.1 条通风系统设计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民用建筑主要房间最小新风量应符合:酒店客房≥30m³/(h·人),餐厅≥20m³/(h·人),会议室≥30m³/(h·人)。
- 第 6.1.3 条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底部距室外地面不宜低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低于1m;排风口应高于进风口,且垂直距离不宜小于6m,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m。
- 第 6.3.2 条酒店建筑厨房应设机械排风系统,排风量按换气次数≥40次/h计算,并应设事故排风系统,换气次数≥12次/h,排风口距室外地面≥2m。
- 第 6.3.5 条酒店卫生间应设机械排风系统,排风量按换气次数≥10次/h计算,排风口应设止回阀,防止倒灌。
- 第 6.5.2 条通风系统风管内的风速:酒店客房送风口≤3m/s,主风管≤6m/s;排风系统主风管≤8m/s。
空气调节
- 第 7.2.1 条空调系统冷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环保政策等因素综合确定。酒店建筑宜采用集中式冷热源系统,冷源能效比(EER)不应低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值(如冷水机组COP不低于5.…
- 第 7.3.4 条空调风系统设计应满足最小新风量要求:酒店客房新风量不应小于30m³/(h·人),公共区域(如大堂、餐厅)不应小于20m³/(h·人),且新风系统应设置能量回收装置,全热回收效率不低于60%。
- 第 7.5.2 条空调水系统应采用闭式循环,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酒店建筑推荐采用7℃/12℃温差);水泵变频调节时,流量变化范围宜为50%~100%,且水泵效率不应低于70%。
- 第 7.6.3 条空调末端设备(风机盘管、空调箱)的噪声限值:酒店客房内噪声级不应高于35dB(A),公共区域不应高于45dB(A);设备选型时需提供噪声频谱数据,并采取消声减振措施。
- 第 7.8.1 条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控制与监测系统,酒店建筑需实现室温独立调节(客房温控精度±1℃),并具备分户计量功能;冷热源系统应根据负荷自动调节运行台数,节能控制策略需满足《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要求。
冷热源
- 第 8.1.1 条冷热源机组台数不宜少于2台,且不宜多于4台;单台机组制冷量应能适应负荷变化,最小容量宜满足最小负荷要求。
- 第 8.1.2 条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总装机容量应按设计冷负荷确定,不另附加;当采用多台机组时,应优先选用能效等级高、部分负荷性能好的机组。
- 第 8.2.1 条冷水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7中规定的节能评价值;对于酒店建筑,宜采用能效等级1级或2级机组。
- 第 8.3.4 条当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作为冷热源时,其制热名义工况下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2.0,且最低环境温度下应能稳定运行;酒店建筑应校核冬季极端工况下的制热能力。
- 第 8.5.1 条冷却塔的选型应满足设计工况下的冷却水进出口温度要求,且单台冷却塔的冷却水量不宜小于100m³/h;酒店建筑宜设置备用冷却塔。
- 第 8.7.3 条当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时,其地理管换热器设计应进行全年冷热负荷平衡计算,且土壤温度年波动幅度不宜超过±5℃;酒店建筑应优先考虑复合式系统。
监测与控制
- 第 8.1.2 条供暖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供暖系统应采用恒温控制阀(散热器恒温阀);热水辐射供暖系统应设置室温自动控制装置。
- 第 8.2.2 条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监测与控制,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设备联锁与自动保护、信息管理等功能。
- 第 8.3.4 条酒店建筑空调系统宜采用变水量或变风量控制,冷热源设备应设置群控系统,根据负荷变化自动调节运行台数和参数,节能率不应低于10%。
- 第 8.5.1 条系统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酒店建筑应按客房、公共区域、后勤区等分项计量,计量精度不低于2级。
- 第 8.6.2 条新风系统应设二氧化碳浓度检测装置,并据此控制新风量;酒店客房新风量控制值宜为30m³/(h·人)。
消声与隔振
- 第 8.1.1 条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设备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消声与隔振设计应基于设备噪声、系统阻力、房间允许噪声级及自然衰减量计算确定。
- 第 8.2.2 条通风机、水泵等设备宜采用弹簧隔振基础或橡胶隔振垫,其隔振效率不应低于80%;当设备转速≤1500r/min时,隔振台座质量不应小于设备质量的1.5倍。
- 第 8.3.1 条空调系统风管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主风管风速不宜大于8m/s,支管风速不宜大于5m/s;对于酒店建筑客房等要求安静的房间,主风管风速不宜大于5m/s,支管风速不宜大于3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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