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51-20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总则
- 第 1.0.2 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酒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因此其防烟排烟系统设计、施工等均须执行本标准。
- 第 1.0.3 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保障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酒店人员密集、疏散路径复杂,需重点考虑安全疏散需求。
- 第 1.0.4 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自然通风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或机械排烟方式。酒店建筑中,走道、房间等区域需根据条件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窗或自然进风口。
- 第 1.0.5 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酒店建筑还需同时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术语
- 第 2.1.1 条防烟系统 :通过机械加压送风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的系统。酒店建筑中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等需设置。
- 第 2.1.2 条排烟系统 :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方式,将火灾产生的烟气及时排出,以利于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酒店客房、公共区域需考虑。
- 第 2.1.3 条自然排烟 :利用火灾产生的热烟气浮力或室外风压,通过可开启外窗或排烟口将烟气排出。酒店中庭、部分走道可采用。
- 第 2.1.4 条机械排烟 :通过排烟风机、管道等设备强制排烟。适用于酒店内无外窗或外窗面积不足的走道、房间及地下区域。
- 第 2.1.5 条防烟分区 :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的空间。酒店内每个防烟分区面积不应超过500㎡。
- 第 2.1.6 条挡烟垂壁 :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下,用于阻挡烟气蔓延的设施。酒店走道、大堂等区域需设置。
- 第 2.1.7 条清晰高度 :火灾时烟气层下缘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通常为1.6m~2.0m。酒店疏散走道设计需保证此高度内无烟气。
- 第 2.1.8 条排烟口 :设置在防烟分区内,用于排出烟气的开口。酒店内排烟口距最远点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 第 2.1.9 条固定窗 :设置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中,用于火灾时便于消防队员破拆或自动破拆的固定外窗。酒店建筑中需按规范设置。
- 第 2.1.10 条可开启外窗 :用于自然通风或排烟,且具有手动或自动开启功能的窗户。酒店客房、公共走道的外窗需满足开启面积要求。
防烟系统设计
- 第 3.1.2 条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含酒店),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 第 3.1.3 条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含酒店),其防烟楼梯间可采用 自然通风 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采用自然通风时,楼梯间最高部位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
- 第 3.1.5 条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br 1. 楼梯间宜 独立设置 加压送风系统;<br 2. 前室宜 独立设置 加压送风系统;<br 3. 当楼梯间与合用前室共用一套系统时,应在楼梯间与合用前…
- 第 3.1.6 条封闭楼梯间(酒店内非疏散走道两侧的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自然通风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第 3.2.1 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 外墙上每5层内 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
- 第 3.2.2 条前室(酒店客房层的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0㎡ ,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 。
- 第 3.3.1 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酒店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 竖向分段独立设置 ,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 。
- 第 3.3.5 条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 轴流风机 或 中低压离心风机 ,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br 1.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br 2. 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 分开设置 ,且两者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0m…
- 第 3.3.7 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 管道 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 不燃材料 制作,且内壁应光滑。
- 第 3.4.1 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倍 。
- 第 3.4.2 条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 风量计算 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应满足 门洞断面风速 的要求(楼梯间为0.7~1.2m/s,前室为0.5~0.8m/s)。
- 第 3.3.1条 条若酒店建筑高度超过100m,还需特别注意 的分段设置要求。
排烟系统设计
- 第 4.1.3 条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含酒店)和工业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 竖向分段 方案,且服务高度不宜大于100m。
- 第 4.2.1 条酒店建筑中, 走道、房间 等场所的排烟系统设计应明确划分 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 第 4.2.4 条酒店内 净高大于6m 的大堂、宴会厅等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的 长边最大允许长度 为60m;净高3m~6m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为36m;净高小于3m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为24m。
- 第 4.3.2 条酒店建筑中, 房间 (如客房、会议室)的排烟口或排烟阀应设置在 净高1/2以上 的位置;当设置在侧墙时,其最近边缘与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 第 4.4.1 条酒店建筑的 中庭 、 大堂 、 宴会厅 等大空间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时,其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其他区域的排烟系统合用。
- 第 4.4.2 条酒店建筑的 走道 、 无窗房间 或 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 (如客房、办公室),应设置排烟设施。
- 第 4.4.12 条酒店建筑中,排烟口应设在 储烟仓 内。当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自然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3m/s 。
- 第 4.5.1 条酒店建筑中,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 补风系统 。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 。
- 第 4.5.2 条酒店建筑的 地下 或 地上无窗 的走道、房间,其补风系统应优先采用 自然补风 ;当自然补风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补风。
- 第 4.6.1 条酒店建筑中,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 1.2倍 。
- 第 4.6.3 条酒店建筑中, 走道 的排烟量应按 60m³/(h·㎡) 计算,且不应小于 15000m³/h ;当走道长度小于40m时,可按 15000m³/h 取值。
- 第 4.6.4 条酒店建筑中, 房间 (如客房、会议室)的排烟量应按 60m³/(h·㎡) 计算,且不应小于 15000m³/h 。
- 第 4.6.5 条酒店建筑中, 中庭 的排烟量应按 4次/h 换气次数计算,且不应小于 102000m³/h 。
防排烟系统设备
- 第 9.1.1 条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产品,并应满足系统功能要求。酒店建筑中,风机、风阀、风口等设备需具备相应的耐火性能及耐腐蚀能力。
- 第 9.1.2 条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具有在火灾时能正常工作的可靠供电。酒店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其防排烟设备供电应满足消防负荷等级要求(通常为一、二级负荷)。
- 第 9.2.1 条排烟风机应满足在280℃环境下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酒店建筑中,排烟风机(如用于走道、中庭、厨房排烟)必须符合此耐温性能。
- 第 9.2.2 条防烟风机(正压送风机)应满足在280℃环境下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酒店楼梯间、前室的正压送风机需满足此要求。
- 第 9.2.3 条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且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酒店建筑中,风机房不得与客房、餐厅等直接相邻,需独立设置。
- 第 9.2.4 条风机入口处应设置280℃排烟防火阀,并与风机连锁关闭。酒店排烟系统(如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必须设置此阀。
- 第 9.3.1 条排烟防火阀应具有在280℃时自动关闭的功能,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关闭。酒店建筑中,排烟管道穿越客房区、疏散走道隔墙处需设置。
- 第 9.3.2 条排烟阀(口)应具有手动和电动开启功能,且开启后应能联动启动排烟风机。酒店公共区域、客房走廊的排烟口需满足此要求。
- 第 9.3.3 条常闭式排烟阀(口)应具有复位功能,且复位后应能再次开启。酒店建筑中,用于分区控制的排烟阀需具备此功能。
- 第 9.4.1 条排烟口应设置在储烟仓内,且距可燃物距离不应小于0.5m。酒店客房、走道的排烟口安装位置需符合此要求。
- 第 9.4.2 条送风口(正压送风口)应设置在前室、楼梯间内,且应具有手动和电动开启功能。酒店建筑中,前室送风口需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
- 第 9.4.3 条风口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酒店建筑中,所有防排烟风口(如铝合金、不锈钢材质)必须满足不燃要求。
- 第 9.5.1 条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酒店建筑中,排烟管道(如镀锌钢板风管)需满足此要求。
- 第 9.5.2 条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机房隔墙、楼板处应设置防火阀。酒店建筑中,管道穿越客房区、设备层时需重点设置。
- 第 9.5.3 条防烟、排烟系统的管道应设置独立支吊架,且不得与其他管道共用。酒店建筑中,防排烟管道需单独固定,避免与空调、给水管道共用支架。
- 第 9.6.1 条防烟、排烟系统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启动,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酒店建筑中,需实现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
- 第 9.6.2 条排烟风机、补风机应能在280℃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至消防控制室。酒店建筑中,厨房排烟风机、走道排烟风机需满足此要求。
- 第 9.6.3 条防烟系统(正压送风)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开启着火层及相邻层的送风口。酒店建筑中,楼梯间、前室的正压送风系统需按此逻辑控制。
系统控制
- 第 5.1.2 条联动控制要求 :防烟系统(加压送风)应在火灾报警后,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开启着火层及相邻上下层前室、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并同时开启相应加压送风机。
- 第 5.1.3 条排烟系统启动 :排烟系统应在火灾确认后,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开启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口(或排烟阀)及排烟风机,并停止该防烟分区内的空气调节系统。
- 第 5.2.1 条排烟风机控制 :排烟风机应能通过消防控制室手动直接控制启停,并应能在现场手动启动。
- 第 5.2.2 条补风系统联动 :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当排烟风机启动时,相应区域的补风机应同时启动。
- 第 5.2.3 条排烟口控制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能通过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动开启,并应能在现场手动开启。
- 第 5.2.4 条信号反馈 :送风口、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阀、风机等设备的开启或关闭状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 第 5.2.5 条手动控制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手动控制盘,用于直接控制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等主要设备的启停。
- 第 5.1.2条 条酒店建筑中, 前室、合用前室、疏散走道 的防烟系统(加压送风)控制严格遵循。
- 第 5.1.3条 条客房区域、宴会厅、会议室 等大空间或走道的排烟系统控制严格遵循及5.2.1~5.2.5条。
施工与调试
- 第 9.1.1 条防烟、排烟系统施工前,应具备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备技术文件等,并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交底。
- 第 9.2.1 条风管(包括排烟风管、加压送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除规范另有规定外)。酒店客房、走廊等区域的风管必须满足此要求。
- 第 9.2.2 条排烟风管、加压送风管等管道穿越防火分区、防火墙、楼板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填塞,并设置防火阀(动作温度70℃或280℃)。酒店中厨房排烟管穿越楼板处需特别注意280℃防火阀的设置。
- 第 9.3.1 条排烟阀、排烟口、送风口、防火阀等应安装牢固,动作可靠,并应具有手动、电动或联动开启功能。酒店客房内排烟口(如有)及走廊排烟口需满足此要求。
- 第 9.3.2 条排烟口(包括常闭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且其周围不应有遮挡物。酒店大堂、宴会厅等高大空间需重点核查。
- 第 9.3.3 条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且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酒店屋顶或设备层的排烟风机房需满足此要求。
- 第 9.3.4 条加压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或室外安全处),其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且距离不足。酒店楼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机需满足此要求。
- 第 9.4.1 条系统调试应包括单机调试和联动调试。单机调试应测试风机、阀门、风口等设备的启停、开闭功能。
- 第 9.4.2 条联动调试应模拟火灾信号,测试防烟系统(楼梯间、前室送风口及风机联动)和排烟系统(排烟口、排烟阀、排烟风机、补风机联动)的动作逻辑。酒店需重点测试走廊排烟与楼梯间加压送风的联动关系。
- 第 9.4.3 条调试时,应测量各送风口、排烟口的风速及风量,并应符合设计要求。酒店客房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风速需满足规范限值(如送风口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
- 第 9.4.4 条联动调试时,应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包括消防控制室手动直接控制功能。酒店需确保消防控制室能远程启停所有防排烟风机。
- 第 9.4.5 条系统调试完成后,应填写调试记录,并形成调试报告。
系统验收
- 第 9.0.1 条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酒店作为公共建筑,必须通过此项验收。
- 第 9.0.2 条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并应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 第 9.0.3 条验收前应检查施工质量、调试报告及竣工图纸等资料是否齐全。酒店项目需重点核对防烟分区划分、排烟口位置等是否与设计一致。
- 第 9.0.4 条防烟系统(如楼梯间、前室的正压送风系统)验收时,应测试余压值: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 第 9.0.5 条排烟系统(如走道、无窗客房、中庭等区域)验收时,应测试排烟口的风速及风量,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对于酒店走道,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 第 9.0.6 条自然排烟设施(如酒店外窗、屋顶天窗)验收时,应检查其开启方式、有效面积及手动开启装置是否便于操作。酒店客房及走道的自然排烟窗应设置在储烟仓内。
- 第 9.0.7 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及机械排烟系统的联动调试应合格。例如:酒店某层发生火灾时,该层及相邻层的排烟阀应联动开启,同时对应的送风机、排烟风机应启动。
- 第 9.0.8 条系统验收时,应检查消防控制室是否能远程手动启停风机、电动排烟阀等设备,并接收其反馈信号。酒店消防控制室必须实现此功能。
- 第 9.0.9 条补风系统(如酒店地下层或内区走道)验收时,应测试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并确保补风量与排烟量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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