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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34-2013 第4.3.1条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照明数量和质量电气工程

GB 50034-2013 第4.3.1条

| **** | 照明光源的色温宜按场所选择:客房、餐厅宜≤3300K(暖色调);门厅、会议室宜3300K~5300K(中间色);多功能厅、厨房宜≥5300K(冷色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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