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34-2013 第4.3.1条
| **** | 照明光源的色温宜按场所选择:客房、餐厅宜≤3300K(暖色调);门厅、会议室宜3300K~5300K(中间色);多功能厅、厨房宜≥5300K(冷色调)。 |
| **** | 照明光源的色温宜按场所选择:客房、餐厅宜≤3300K(暖色调);门厅、会议室宜3300K~5300K(中间色);多功能厅、厨房宜≥5300K(冷色调)。 |
12 位酒店机电专家在线,答案引用规范条文,可追溯到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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