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57-2010 第3.0.2条
| |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br>• 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br>• 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br>•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br>(注:酒店建筑通常不涉及此类情况,除非酒店内设有相关危险场所。) |
| |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br>• 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br>• 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br>•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br>(注:酒店建筑通常不涉及此类情况,除非酒店内设有相关危险场所。) |
12 位酒店机电专家在线,答案引用规范条文,可追溯到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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