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57-2010 第3.0.4条
| |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br>•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br>•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注:酒店若预计雷击次数在此范围内,则划为第三类);<br>•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注:酒店若按一般性民用建筑考虑,且预计雷击次数在此范围内,则划为第三类);<br>•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