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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57-2010 第3.0.3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电气工程

GB 50057-2010 第3.0.3条

| |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br>•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br>•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br>•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br>• 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br>•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注:酒店通常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若预计雷击次数>0.05次/a,则划为第二类);<br>•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注:酒店若按一般性民用建筑考虑,则需满足此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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