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总则
- 第 1.0.1 条明确本规范旨在保障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酒店建筑)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 第 1.0.2 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中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酒店作为人员密集的民用建筑,必须遵守本规范。
- 第 1.0.3 条强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对酒店建筑的特殊要求)。
- 第 1.0.4 条要求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应遵循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系统在火灾时能有效发挥作用,保障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术语
- 第 2.1.1 条消防水源:可用于灭火的水源,包括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酒店建筑需确保可靠供水。
- 第 2.1.2 条消防水池:储存消防用水的设施,酒店建筑中用于保证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水量。
- 第 2.1.3 条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在建筑高处、储存初期灭火用水的设施,酒店建筑需满足最不利点水压要求。
- 第 2.1.4 条消火栓系统:由消火栓、管道、阀门等组成的灭火系统,酒店建筑内需全覆盖。
- 第 2.1.5 条室内消火栓:设置在建筑内部、供人员使用的消火栓,酒店客房、走廊等区域需按规范布置。
- 第 2.1.6 条室外消火栓:设置在建筑外部、供消防车取水的消火栓,酒店建筑周边需满足保护半径要求。
- 第 2.1.7 条消防水泵:为消防给水系统提供压力和流量的设备,酒店建筑需设置备用泵。
- 第 2.1.8 条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消防车向室内消防系统加压供水的接口,酒店建筑需在室外明显位置设置。
- 第 2.1.9 条消防给水系统:由水源、管道、设备等组成的供水系统,酒店建筑需按高度和规模分类设计。
- 第 2.1.10 条火灾延续时间:消防系统持续供水的时间,酒店建筑通常按2小时设计。
消防水源
- 第 4.1.5 条消防水源应保证持续供水 。酒店建筑(尤其是高层)的消防水源(市政给水、消防水池等)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且不应被其他非消防用途(如生活用水)占用而影响消防供水能力。
- 第 4.2.2 条市政给水管网作为水源的条件 。当酒店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时,应确保有 两条 引入管(或满足环状管网要求),且市政给水压力、流量应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的灭火要求。否则应设置消防水池。
- 第 4.3.1 条消防水池的设置条件 。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满足酒店消防用水量(如仅有一路供水、水量不足或压力不稳定)时,必须设置消防水池。酒店火灾延续时间通常按2小时(一类高层)或1小时(二类高层)计算。
- 第 4.3.2 条消防水池有效容积 。水池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之和。对于酒店,需同时计算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有)及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
- 第 4.3.5 条消防水池的补水与防冻 。酒店消防水池应设置可靠的补水设施(如市政补水管),且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在寒冷地区,水池及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如保温、电伴热或设于室内),防止冬季冻结。
- 第 4.3.7 条消防水池的取水口 。酒店消防水池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停靠和吸水,且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米(通常为5 15米),并设置明显标志。
- 第 4.4.1 条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 。若酒店附近有天然水源(如河流、湖泊),需经论证确认其枯水期最低水位、流量及水质(无腐蚀、无悬浮物堵塞水泵)满足消防要求,并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如消防码头、取水井)。
- 第 4.4.4 条消防水池(箱)的防冻与防污染 。酒店屋顶消防水箱或地下水池应避免生活污水、雨水等污染,并设置防冻措施。水箱人孔、通气管、溢流管等应有防止昆虫、鼠类进入的防护网。
供水设施
- 第 5.1.6 条消防水泵的启停控制: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内。
- 第 5.1.10 条消防水泵备用泵设置: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性能一致。但下列情况可不设备用泵: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5L/s的建筑。酒店建筑通常需设置备用泵。
- 第 5.1.12 条消防水泵吸水要求: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 第 5.1.13 条消防水泵出水管与压力表: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明杆闸阀;当采用蝶阀时,应带有自锁装置。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量程不应小于水泵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应小于1.6MPa。
- 第 5.2.1 条高位消防水箱设置范围: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含酒店)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水箱有效容积不应小于50m³;建筑高度大于21m且不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36m³。
- 第 5.2.2 条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酒店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不应小于36m³。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³。
- 第 5.2.4 条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对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含酒店),不应低于0.10MPa。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稳压泵。
- 第 5.2.6 条高位消防水箱间环境要求:高位消防水箱间应通风良好,不应结冰。当必须设置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 第 5.3.2 条稳压泵设计流量: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通常按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1%~3%计,且不宜小于1L/s。
- 第 5.3.3 条稳压泵设计压力: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大于0.15MPa。
- 第 5.3.4 条稳压泵设置要求: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通常与主泵同型号。稳压泵宜采用单吸离心泵,并应设置气压罐。
- 第 5.4.1 条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范围: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高层民用建筑(含酒店)。
- 第 5.4.3 条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宜按每个10L/s~15L/s计算。每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的数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当计算数量超过3个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
- 第 5.4.7 条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并不宜大于40m。墙壁式水泵接合器距地面高度宜为0.70m。
消火栓系统
- 第 7.4.5 条酒店建筑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 第 7.4.6 条酒店建筑(高层)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
- 第 7.4.7 条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 第 7.4.8 条酒店建筑(高层)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m;裙房及多层酒店不应大于50m。
- 第 7.4.9 条消火栓应设置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并应有永久性固定标识。
- 第 7.4.10 条消火栓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20°;栓口中心距地面高度宜为1.1m。
- 第 7.4.12 条酒店建筑的屋顶应设试验和检查用消火栓(高层建筑必须设置)。
- 第 7.4.15 条酒店建筑(高层)的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
管网
- 第 8.1.3 条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数量不宜超过5个;高层酒店建筑消防给水系统竖管应成环状。
- 第 8.1.4 条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对于酒店建筑,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可布置成枝状,但酒店通常不满足此条件。
- 第 8.1.5 条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应设置水泵接合器,且每个水泵接合器与室外管网的连接管应设阀门。酒店建筑通常需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位置设置。
- 第 8.1.6 条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设置应便于管网维修而不停止消防给水。酒店建筑中,阀门应设在疏散楼梯间或便于操作处。
- 第 8.1.7 条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热镀锌钢管或涂覆钢管等耐腐蚀材料;酒店建筑内管道应避免穿越客房、餐厅等主要功能区域,如必须穿越应采取防结露和防腐蚀措施。
- 第 8.1.8 条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任何情况下不应大于7m/s;酒店建筑因水压要求较高,需校核流速以避免水锤和噪音。
- 第 8.2.1 条消防给水管道的工作压力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压和动压要求;酒店建筑中,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 第 8.2.2 条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止回阀、减压阀等附件,其设置位置应便于检修;酒店建筑中,减压阀组应设在管道井或专用设备间内。
- 第 8.2.3 条消防给水管道应设置泄压阀,当系统压力超过设计工作压力时自动泄压;酒店建筑中,泄压阀应设在消防水泵出水管或环状管网的高点。
- 第 8.2.4 条消防给水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规范要求,如采用沟槽连接、法兰连接或焊接;酒店建筑中,穿越防火分区或楼板的管道应采用防火封堵措施。
- 第 8.3.1 条消防给水管道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0.60MPa;酒店建筑在隐蔽前必须完成试压,并记录。
- 第 8.3.2 条消防给水管道应进行冲洗,确保水质清洁;酒店建筑中,冲洗后应进行系统调试,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充实水柱和流量。
- 第 8.3.3 条消防给水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酒店建筑中,管道井内的管道应设置防火封堵,防止火灾蔓延。
控制与操作
- 第 11.0.1 条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专用消防控制室内;酒店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 第 11.0.2 条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手动操作。
- 第 11.0.4 条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直接自动启动。酒店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内。
- 第 11.0.5 条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酒店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设置手动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具有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 第 11.0.7 条在酒店建筑中,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设置消防水泵、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给水设备的启停按钮,并能显示消防水泵的运行状态、电源状态及故障状态。
- 第 11.0.9 条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5min内正常工作。
- 第 11.0.12 条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手动、自动转换开关,转换开关应设置在“自动”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识。酒店建筑中,除检修外,严禁将转换开关置于“手动”位置。
- 第 11.0.14 条火灾时消防水泵应工频运行,消防水泵应工频直接启动;当采用星三角或自耦降压启动时,应保证消防水泵在30s内自动启动。
- 第 11.0.17 条消防水泵的双路电源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2s;当一路电源与内燃机动力切换时,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5s。酒店建筑应确保消防水泵供电的可靠性。
施工
- 第 12.3.2 条消防水泵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止回阀、明杆闸阀;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和真空压力表。酒店建筑中消防水泵房通常位于地下,需确保安装空间满足检修要求。
- 第 12.3.3 条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施工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酒店高位消防水箱通常设于屋顶,其有效容积、安装高度及进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等设置必须严格按图施工,并保证防冻措施。
- 第 12.3.5 条消防给水管道(包括室内消火栓管道)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酒店客房、走廊、大堂等区域的管道安装应避免影响装修效果,同时必须保证管径、坡度、支吊架间距及防腐处理符合规范。
- 第 12.3.6 条室内消火栓箱的安装应端正、牢固,栓口中心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允许偏差±20mm。酒店客房层及公共区域消火栓箱的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疏散通道宽度,且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20°。
- 第 12.3.7 条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按接口、本体、连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制阀的顺序进行。酒店建筑通常需设置多个水泵接合器,其安装位置应明显、便于消防车停靠,且与建筑物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
- 第 12.3.9 条消防给水系统试压和冲洗应符合设计要求。酒店建筑在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强度试验(工作压力的1.5倍)和严密性试验(工作压力),试验压力及稳压时间需满足规范要求,并做好记录。
- 第 12.3.10 条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系统调试。酒店建筑需重点调试消防水泵的启停(包括自动、手动、远程启动)、稳压泵的启停压力、以及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充实水柱和流量。
- 第 12.3.11 条消防给水系统的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试压报告等应完整、准确。酒店作为人员密集场所,施工过程中的所有隐蔽工程(如埋地管道、吊顶内管道)必须在隐蔽前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调试
- 第 13.1.4 条消防水泵调试: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时,应在55s内投入正常运行;备用电源切换时,水泵应在1min内完成启动。
- 第 13.1.5 条稳压泵调试:模拟消防主泵启动前,稳压泵应能自动启停;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静水压力要求(酒店通常为0.15MPa)。
- 第 13.1.6 条减压阀调试:比例式减压阀的阀前与阀后压力比不宜大于3:1;可调式减压阀的阀前与阀后压力差不应大于0.4MPa。
- 第 13.1.8 条消火栓调试:试验消火栓(通常设在屋顶或最不利层)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酒店建筑按高层民用建筑计,不应小于13m)。
- 第 13.1.9 条系统联动调试:开启任一消火栓按钮或报警阀压力开关,消防水泵应自动启动;酒店客房区、公共走道等区域的消火栓按钮启动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 第 13.1.10 条管网压力调试:系统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动压不应大于0.50MPa。
- 第 13.1.11 条消防水箱调试: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初期10min用水量(酒店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³);出水管应设置防止消防水泵运行时水倒流的止回阀。
- 第 13.1.12 条水泵接合器调试:应进行充水试验,确保与消防车连接的接口能正常供水;数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计算(酒店通常不少于2个)。
验收
- 第 13.2.1 条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第 13.2.4 条消防水泵、稳压泵、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接合器等主要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 第 13.2.6 条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试水管及DN65的试水阀。
- 第 13.2.8 条消火栓栓口静压应符合设计要求(通常酒店建筑中,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要求,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 第 13.2.9 条室内消火栓的安装位置、间距、保护半径及栓口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便于消防水带连接和使用。
- 第 13.2.10 条消防水泵的启动、停止功能应正常,主备泵切换应正常,消防水泵应在接到启泵信号后2min内自动启动。
- 第 13.2.11 条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内,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 第 13.2.12 条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标明供水系统名称和供水范围(如“消火栓系统”)。
- 第 13.2.13 条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水位显示装置、溢流管、泄水管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保证消防用水不被挪作他用。
- 第 13.2.14 条系统管网的水压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结果应合格,且冲洗记录应完整。
- 第 13.2.15 条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通常酒店建筑中,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其他建筑不应小于10m)。
- 第 13.2.16 条消火栓按钮(如设置)的动作信号应能直接启动消防水泵,并反馈信号至消防控制室。
- 第 13.2.17 条系统联动试验应正常:按下消火栓按钮或触发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水泵应启动,消防控制室应有声、光报警及反馈信号。
- 第 13.2.18 条消防水泵房内的排水设施应完善,地面应有排水坡度,集水坑容积及排水泵流量应满足要求。
维护
- 第 14.0.3 条消防水源的维护管理:每月对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挪用的措施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对水压、水量进行测定。
- 第 14.0.4 条消防水泵的维护管理:每周模拟水泵自动控制的条件自动启动一次;每月手动启动一次,并检查供电电源;每季度对水泵出水量、压力进行一次试验。
- 第 14.0.5 条稳压泵的维护管理:每日对稳压泵的停泵启泵压力和启泵次数进行检查,记录运行情况。
- 第 14.0.6 条气压水罐的维护管理:每月对气压水罐的压力和有效容积进行一次检查。
- 第 14.0.7 条阀门及管道维护:每日对系统上控制阀门(如信号阀、闸阀)的启闭状态进行检查,确保处于正常开启或关闭位置;每季度对电动阀、电磁阀的供电、启闭性能进行检查。
- 第 14.0.8 条消火栓的维护管理:每季度对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消防卷盘及栓口、阀门等配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齐全、完好、无锈蚀;每年对消火栓进行出水试验。
- 第 14.0.9 条水泵接合器的维护管理:每季度对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进行检查,确保无损坏、无堵塞,并保证其与消防车连接的接口畅通。
- 第 14.0.10 条系统联动测试:每年对消防给水系统进行一次联动试验,模拟火灾信号,检查消防水泵、稳压泵、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等设备动作是否正常,信号反馈是否准确。
- 第 14.0.11 条故障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时,应立即组织维修,恢复正常功能;维修期间应采取有效的临时替代措施(如增设灭火器、安排专人值守等)。
- 第 14.0.12 条维护记录:所有维护、检查、试验及故障处理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操作人员、检查人员及负责人签字,存档备查。
- 第 14.0.3 条酒店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其消防给水系统必须保持高度可靠。上述条款中, (水源)、14.0.4(水泵)、14.0.7(阀门)、14.0.8(消火栓) 是酒店日常维护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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