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40-2007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总则
- 第 1.0.1 条为合理设计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保障系统有效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酒店建筑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其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 第 1.0.3 条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应纳入城市消防规划,并与建筑消防设施、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相协调。酒店建筑应确保其消防设施(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远程监控系统有效联动。
- 第 1.0.4 条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酒店建筑应优先采用可靠技术,确保监控系统在火灾发生时能及时传输报警信息。
- 第 1.0.5 条系统应具备对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测功能。酒店建筑需重点监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疏散指示等系统的状态。
- 第 1.0.6 条系统应能接收、处理和管理火灾报警、故障报警等信息。酒店建筑应确保报警信息准确、及时上传至监控中心。
术语
- 第 2.0.1 条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通过现代通信网络,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的系统。
- 第 2.0.2 条联网用户:将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传输至监控中心的单位,包括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 第 2.0.3 条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设置在联网用户端,用于采集、处理并向监控中心发送火灾报警和设施状态信息的设备。
- 第 2.0.4 条报警传输网络:连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用于传输火灾报警和状态信息的通信网络。
- 第 2.0.5 条监控中心:接收、处理联网用户发送的火灾报警和设施状态信息,并向消防部门报警或提供信息的场所。
- 第 2.0.6 条火警信息: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并发送至监控中心的火灾报警信号及相关信息。
- 第 2.0.7 条故障信息:建筑消防设施(如酒店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控制器等)发生故障时产生的状态信息。
- 第 2.0.8 条监管信息:对联网用户消防设施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的信息,包括酒店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状态。
- 第 2.0.9 条手动报警装置:由人工触发,用于向监控中心发送火灾报警信号的设备,适用于酒店客房、走廊等区域。
- 第 2.0.10 条自动报警装置:由火灾探测器自动触发,用于向监控中心发送火灾报警信号的设备,适用于酒店厨房、机房等区域。
系统构成
- 第 3.1.1 条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应由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报警传输网络、监控中心、火警信息终端等部分构成。酒店建筑作为用户端,应设置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 第 3.1.2 条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具有接收火灾报警信号、向监控中心传输火警信息的功能。酒店建筑内火灾报警系统应能自动触发该装置。
- 第 3.1.3 条系统应具备接收建筑消防设施(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运行状态信息的功能。酒店建筑内相关设施状态信息应纳入监控范围。
- 第 3.1.4 条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能接收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探测器等设备的报警信号。酒店建筑内各楼层、客房区域及公共区域的手动报警装置应接入系统。
- 第 3.1.5 条系统应具备故障报警功能,包括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通信中断、火灾报警系统故障等。酒店建筑应确保故障信息及时上报。
- 第 3.1.6 条监控中心应能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进行远程巡检,确认酒店建筑内系统运行状态。
监控中心
- 第 4.1.1 条监控中心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且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对于酒店建筑,监控中心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不应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第 4.1.2 条监控中心应设有用于接收、显示、处理火灾报警信号、故障信号及联动控制信号的设备。酒店建筑中,监控中心必须能接收并显示所有客房、公共区域、厨房等部位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及消火栓按钮的信号。
- 第 4.2.1 条监控中心应具备对联网用户(即酒店)的火灾报警信息进行实时监控、记录、查询和统计的功能。酒店监控中心应能记录至少最近1个月的报警及故障历史数据。
- 第 4.2.3 条监控中心应能接收联网用户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并能在30秒内将报警信息转发至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对于酒店,此条款要求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在30秒内确认并转发报警,不得延误。
- 第 4.3.1 条监控中心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其容量应保证系统在主电源断电后能正常工作不少于8小时。酒店监控中心因需24小时运行,UPS容量应满足此要求,并建议配备备用发电机。
- 第 4.4.1 条监控中心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酒店监控中心必须确保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且能熟练操作远程监控系统。
- 第 4.5.2 条监控中心应建立与联网用户(酒店)之间的通信链路,并应具有冗余备份。酒店监控中心与各楼层区域显示器、消防水泵房、配电室等关键部位之间应保持可靠的通信。
信息传输
- 第 5.1.1 条远程监控系统应能实时接收、传输和处理来自酒店建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等信息。
- 第 5.1.2 条酒店建筑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能自动或手动向监控中心发送火灾报警信号,并应优先于其他信息传输。
- 第 5.2.1 条酒店建筑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设备的报警和状态信息,并应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10秒内)将信息传输至监控中心。
- 第 5.2.3 条酒店建筑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具备对传输信息进行确认、存储和查询的功能,存储容量不应少于最近1000条报警和状态信息。
- 第 5.3.2 条酒店建筑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之间的通信应采用专用有线或无线网络,并应具备故障自动切换或冗余备份功能,确保信息传输的可靠性。
- 第 5.4.1 条酒店建筑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能定时(如每日)向监控中心发送巡检信号,以确认通信链路正常;若未收到巡检信号,监控中心应能自动报警。
验收
- 第 7.1.1 条远程监控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第 7.2.1 条系统验收时,应检查酒店建筑内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等设备与监控中心之间的通信功能是否正常。
- 第 7.2.2 条系统应能正确接收酒店建筑内火灾报警信号,并在规定时间内(通常≤20s)上传至监控中心。
- 第 7.2.3 条酒店建筑内消防水系统(如消火栓、喷淋泵)的运行状态信号应能实时传输至监控中心。
- 第 7.2.4 条系统应具备对酒店建筑内消防设施故障、屏蔽、离线等状态的监测与报警功能。
- 第 7.3.1 条验收时,应对酒店建筑内至少一处火灾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进行模拟测试,验证报警上传功能。
- 第 7.3.2 条应对酒店建筑内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主要联动设备进行远程启停测试,验证控制响应时间。
- 第 7.4.1 条验收资料应包括酒店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图、系统调试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 第 7.4.3 条系统连续运行72小时无故障,且各项功能测试合格,方可判定为验收通过。
还有具体问题?问一位机电专家
12 位酒店机电专家在线,答案引用规范条文,可追溯到条款号。
免费提问 →以上内容为工程实践参考,具体项目须结合现场工况与最新规范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