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48-201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总则
- 第 1.0.3 条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遵循“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并应与酒店的建筑设计、运营管理相协调。
- 第 1.0.4 条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满足酒店作为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的防护需求,重点保障人身、财产和信息安全。
- 第 1.0.5 条酒店安全防范系统的配置应与其风险等级、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及投资规模相适应,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 第 1.0.6 条安全防范系统应具有开放性、兼容性和可扩展性,便于酒店未来功能升级或系统集成。
- 第 1.0.7 条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产品,并确保系统运行稳定、维护便捷。
术语
- 第 2.0.1 条安全防范工程: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实体防护、电子防护等技术手段构成的防范系统或工程。
- 第 2.0.2 条安全防范系统:用于安全防范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访客对讲、停车库(场)管理等子系统,或由这些子系统组合而成的系统。
- 第 2.0.3 条实体防护:采用建筑结构、围栏、门、窗、锁具等物理实体,延迟或阻止安全事件发生的措施。
- 第 2.0.4 条电子防护: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对安全事件进行探测、监控、报警、记录和复核的防护措施。
- 第 2.0.5 条纵深防护:根据被保护对象所处的空间位置,设置多层防护措施,形成由外到内、由表及里的防护体系。
- 第 2.0.6 条防护区:允许公众或特定人员出入,但需对出入行为或区域内部活动进行监控或限制的区域。
- 第 2.0.7 条禁区:不允许未授权人员进入(或窥视)的防护区域。
- 第 2.0.8 条报警:当安全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时,系统发出的声、光或电信号。
- 第 2.0.9 条复核:通过图像、声音或其他技术手段,对报警信息进行确认的过程。
- 第 2.0.10 条视频监控系统:利用视频技术探测、监视设防区域并实时显示、记录现场图像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 第 2.0.11 条出入口控制系统:利用识读、识别等技术手段,对进出目标进行识别、限制和管理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 第 2.0.12 条电子巡查系统:对保安人员巡查路线、方式及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电子系统。
- 第 2.0.13 条入侵报警系统: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并指示非法进入或试图非法进入设防区域的行为,并发出报警信号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 第 2.0.14 条访客对讲系统:为来访客人与被访住户(或人员)之间提供双向通话或可视通话,并由被访人控制出入口开启的电子系统。
- 第 2.0.15 条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对停车库(场)的车辆出入、场内车流引导、车位状态显示及收费进行综合管理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 第 2.0.6 条(防护区) :适用于酒店大堂、餐厅、会议室、走廊等公共区域。
- 第 2.0.7 条(禁区) :适用于酒店财务室、监控中心、重要设备机房、总统套房等。
- 第 2.0.14 条(访客对讲系统) :适用于酒店客房区与前台或安保中心的通信。
- 第 2.0.15 条(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 :适用于酒店配套停车场。
工程设计
- 第 6.1.3 条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满足纵深防护和均衡防护要求,酒店建筑应重点保护出入口、大堂、财务室、贵重物品存放处、客房层通道及停车场等区域。
- 第 6.3.2 条入侵报警系统设计:酒店建筑应在财务室、贵重物品存放处、重要设备机房等区域设置入侵探测器,并应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 第 6.3.4 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酒店建筑应在主要出入口、大堂、电梯厅、客房层走廊、停车场出入口及收费处、收银台等区域设置摄像机,图像应清晰记录人员面部特征及活动情况。
- 第 6.3.6 条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酒店建筑应在财务室、贵重物品存放处、重要设备机房、消防控制室、弱电机房等区域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并应满足消防紧急情况下的联动释放要求。
- 第 6.3.8 条电子巡查系统设计:酒店建筑应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巡查点应覆盖大堂、各楼层通道、停车场、避难层、屋顶等公共区域,巡查记录应不可更改。
- 第 6.3.10 条停车场(库)管理系统设计:酒店建筑停车场应设置车辆出入管理系统,记录车辆进出时间、车牌号码及图像,并宜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 第 6.4.2 条监控中心设计:酒店建筑应设置安全防范监控中心(或与消防控制室合用),应具备对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等系统的集中管理和联动控制功能。
- 第 6.4.5 条电源与防雷接地设计:酒店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应配置备用电源(UPS),保证断电后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小于8小时;系统应设置防雷与接地保护,满足防雷等级要求。
- 第 6.4.6 条布线设计:酒店建筑安全防范系统管线应独立敷设或采取屏蔽保护,避免与强电线路共管,并应预留扩展余量。
安防系统
- 第 6.1.3 条酒店安防系统应结合建筑规模、星级、业态及管理需求,确定防护等级和系统配置。
- 第 6.2.2 条酒店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对客房层、财务室、贵重物品寄存室、监控中心等区域进行分级授权管理。
- 第 6.2.3 条酒店主要出入口、大堂、电梯厅、客房层走廊、地下车库等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图像应清晰可辨。
- 第 6.2.4 条酒店客房层出入口、疏散楼梯间门应设置出入口控制或电子门锁,并具备消防联动释放功能。
- 第 6.2.5 条酒店财务室、贵重物品库房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并应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 第 6.2.6 条酒店停车场(库)出入口应设置车辆管理系统,记录车牌、车型及进出时间。
- 第 6.2.7 条酒店监控中心应24小时值守,具备图像显示、报警复核、系统管理及与上级安防平台联网功能。
- 第 6.3.1 条酒店安防系统应具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接口,确保紧急情况下疏散畅通。
- 第 6.3.3 条酒店安防系统应采用专用网络或物理隔离方式,确保数据传输安全,并满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 第 0.2 条附录A. 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应配置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电子巡查及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施工
- 第 6.1.1 条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应按照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需要修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文件。
- 第 6.1.2 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 第 6.1.3 条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明确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施工安全措施。
- 第 6.2.1 条管线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做到:线路的走向应短捷、安全可靠,尽量减少与其他管线的交叉跨越;管内或线槽内的线缆不应有接头;线缆敷设后应进行导通测试。
- 第 6.2.2 条线缆的敷设应自然平直,不得产生扭绞、打圈、接头等现象,并应按规定留有余量。
- 第 6.3.1 条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备安装应牢固、美观,并应符合设计文件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 第 6.3.2 条摄像机安装应满足监视目标视场范围的要求,并应避免逆光安装;当必须逆光安装时,应采取措施。
- 第 6.3.3 条出入口控制设备的安装应保证读卡器、控制器、电控锁等设备安装牢固,接线正确,动作可靠。
- 第 6.4.1 条安全防范系统的接地应可靠,并应符合设计要求。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线槽、金属管等均应做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 第 6.4.2 条系统供电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并应满足设计要求的供电时间。
- 第 6.5.1 条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系统进行自检,并应形成自检记录。自检应包括设备安装质量、线缆连接正确性、系统功能等。
- 第 6.5.2 条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 第 6.3.1 条酒店建筑的特殊性(如客房区、公共区、后勤区、财务室等)需在施工中重点落实 (设备安装牢固美观)、 6.3.2 (摄像机避免逆光,确保大堂、走廊、电梯厅等关键区域视场覆盖)、 6.3.3 (客房层门禁、消防通道门禁控制可…
检验与验收
- 第 7.1.3 条安全防范工程检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报告应作为工程验收的必备文件。
- 第 7.2.1 条系统功能检验应覆盖所有安防子系统(如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并重点检验各子系统间的联动功能(如报警触发录像、门禁与消防联动等)。
- 第 7.2.4 条视频监控系统应检验图像质量(清晰度、灰度等级)、监视范围(无盲区,重点覆盖大堂、电梯厅、走廊、停车场出入口)、记录回放效果(存储时间、回放帧率)。
- 第 7.2.5 条入侵报警系统应检验探测器灵敏度、防拆报警功能、报警响应时间及误报率,重点检验酒店客房区、财务室、贵重物品存放区等区域的防护有效性。
- 第 7.2.6 条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检验识读装置响应速度、开门/关门动作可靠性、防胁迫报警功能(如酒店财务室、机房)、与消防系统的联动(火灾时自动释放门锁)。
- 第 7.2.9 条电子巡查系统应检验巡查点设置合理性(覆盖所有重要通道、死角)、巡查记录准确性及数据上传完整性。
- 第 7.3.1 条工程验收应分为隐蔽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隐蔽工程(如管线敷设)验收应在隐蔽前完成。
- 第 7.3.3 条竣工验收应审查技术文件(包括系统设计文件、竣工图纸、设备清单、操作手册、培训记录等)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 第 7.3.4 条验收结论应明确“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项需整改后重新验收,且不得影响酒店正常运营安全。
运维
- 第 6.1.1 条安全防范系统应建立运行与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维护周期及操作规程。酒店应指定专人负责安防系统的日常管理。
- 第 6.1.2 条系统运行期间,应保持设备完好、功能正常。酒店应确保监控、门禁、报警等设备24小时不间断运行,并记录运行状态。
- 第 6.1.3 条应建立系统运行档案,包括设备台账、故障记录、维修记录、巡检记录等。酒店需保存至少30天以上的运行日志。
- 第 6.2.1 条系统应定期进行功能检查与测试。酒店应至少每月对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等子系统进行一次联动测试。
- 第 6.2.2 条视频监控系统应定期检查图像质量、存储时长及覆盖范围。酒店应确保关键区域(大堂、电梯、走廊、停车场)图像清晰,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 第 6.2.3 条入侵报警系统应定期测试探测器灵敏度及报警响应。酒店应重点检查客房楼层通道、财务室、库房等区域的报警装置。
- 第 6.2.4 条出入口控制系统应定期检查读卡器、电锁及管理软件。酒店应确保客房、员工通道、机房等区域的授权管理有效,防止非法闯入。
- 第 6.3.1 条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酒店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关键安防设备(如监控主机、报警控制器)故障时能在4小时内恢复或启用备用设备。
- 第 6.3.2 条系统软件应定期升级,修补安全漏洞。酒店安防管理软件应保持最新版本,防止网络攻击或数据泄露。
- 第 6.4.1 条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酒店安防操作人员应熟悉系统操作流程、应急处理及数据备份方法。
- 第 6.4.2 条应建立备品备件管理制度。酒店应储备常用易损件(如摄像机电源、门禁读卡器、报警探测器),确保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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